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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省计委、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转发公安部等六个部门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国发[1980]310号文件转发的“公安部等六个部门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已经下达,现根据“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执行意见:
一、经济民警是一支带枪的武装队伍,保卫四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各单位要害人员的组织部份。因此,单位党委认真加强领导,对经济民警进行严格的政治思想、生产安全基本知识和保守国家机密的教育。选好配齐领导骨干,搞好执勤守卫、警容风纪、武器装备的管理、执行三大纪
律、八项注意。将经济民警建设成一支具有一定政治素质、熟悉专业知识、组织纪律严、法制观念强的战斗队伍,充分发挥其保卫四化建设的作用。
二、根据“实施方案”的规定,经济民警的任务是,担负厂矿企业等要害单位重要目标的安卫,防止反革命的破坏活动,防止盗窃、火灾、爆炸等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重要目标的安全。个别单位确有重要机绝密产品押运任务,必须另增加警力,不能占用守卫目标的哨位力量。在
组织上严禁“警消合一”,在使用上不得调做他用。
三、经济民警的建立,要遵循“确保重点和精简”的原则,认真审查,从严掌握。除解放军守卫的重要警戒目标外,符合建制的单位,要从守卫目标的实际需要出发,确定哨位多少、经警力量、建制名称;符合建制条件,但所需人数不足十五人、不够小队建制的单位,不设经济民警,
单位自行组织守卫力量。现有军分区、县武装部组织脱产民兵守卫的单位,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和公安部(1981)交接字第一号文件《关于地方部队交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由民兵担负的其他内卫执勤任务,问题较多,也要加以解决,如何
处理,待专题研究后,上报中央确定”的精神办理。这部分民兵的待遇问题,应适当给予解决。
四、需建立经济民警的单位,要正式办理报批手续。各单位申请建立经济民警的报告,应包括建制的理由、守卫目标、拟建哨位多少、所需民警人数(包括干部配备)、建制名称、现在守卫情况等内容。经本系统主管领导部门同意后,送所在市、地(州)公安机关审查,报省公安厅批
准。各地应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先选择一些条件成熟的单位进行组建工作,逐步地、稳妥地、有计划地进行,成熟一个,组建一个。全省经济民警组建工作争取在两、三年内基本完成。
五、选调经济民警,要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严格掌握,认真选拨,不得降低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能吸收。警力来源主要从一单位男性职工中解决,选调时要注意政治质量,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团员。职工人数少,本单位选调有困难的,可根据需要,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
请,解决来源不足问题。建制后,按条件需要调换,由本单位在职工调剂;对调出人员,由单位负责做好政治思想和安置工作。经济民警的中、分、小队干部,应选调有一定政治业务工作能力、军事知识的人担任。中、分队干部的任免、调动、处理,要经过市、地(州)公安机关同意。
六、切实做好组建过程的安全保卫工作。各单位在经济民警组建过程中,对现有自行组织的民兵守卫和护厂组织,要加强领导。组织不能撤销,人员不能减少,工作不能削弱,思想不能松懈,以保证单位的安全。经济民警正式建制后,逐步将任务接管过来。并要注意做好原有护厂人员
的政治思想和安置工作。
七、为了做好经济民警的组建和管理工作,省公安厅在二处成立“经济民警管理科”,市、地(州)公安机关根据经济民警工作任务的大小,本着精简的原则在经文保部门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经济民警的组建,掌握经济民警和干部的条件,逐个审核警
卫目标,协助单位对经济民警进行管理和保卫业务的指导,不断提高经济民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八、经济民警的编制、经费、人员配备和后勤供应、设施由本单位负责。经济民警的着装、枪支弹药的配备、粮油供应标准等,由省商业、粮食、财政部门会同省公安厅研究,确定提供和供应办法,另行下达文件。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四川省计划委员会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劳动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业厅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一九八一年十月五日




198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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