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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行规定》的请示


市革委会:
根据市革委会党组(81)第八号会议纪要“关于改革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问题”的决定,我两局特制定《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行规定》随文附上,请予审定。如无不当,请批转市属各区、县、各主管局贯彻执行。

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行规定


为关心群众生活,减轻干部、职工租住民用公房或私房的租金负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各单位干部、职工(包括离休、退休人员,以下同)居住公房宿舍和租住民用公房或私房,经批准并按公用公房租金标准交费的,照旧不变,不得再享受本规定的房租补贴。居住自有房屋的,不实行房租补贴。
第二条 各单位干部、职工自己租住民用公房或私房的,可享受本规定的房租补贴。
第三条 在规定的住房标准范围内,实行房租比例补贴。即按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粤发〔1980〕52号文中规定的住房标准范围内(详见附件),干部、职工租住民用公房或私房的,由所在单位凭房管部门的房租收据或私房出租的租簿按房租金额的百分之四十给予补贴。超
过住房面积标准部份,由个人负担,单位不予补贴。
符合享受房租补贴的,原则上一户只能报领一个住所的房租补贴,特殊情况超过一个住所的,必须报经主管局审查批准。
第四条 以单位名义向房管部门租赁的民用公房作为单位宿舍,住户仍按民用公房租金标准交费的,可由单位按住户所交房租金额补贴百分之四十。非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如工作所在单位实行房租补贴的,应由租赁单位出具没有给予房租补贴的证明,由其工作所在单位凭房租收据的
金额给予房租补贴。
第五条 房租补贴以房租租簿的租赁者本人姓名为依据。如租赁者无工作单位或单位不实行房租补贴的,可由其配偶的工作单位给予房租补贴。如配偶无工作单位或单位不实行房租补贴的,可由同一户口簿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所在单位协商确定一方,给予房租补贴,不得重领。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房租补贴,在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离休、退休的人员,其房租补贴在领取离休、退休费的单位发给。离休、退休人员迁离广州市到其他地区住的,其房租补贴不作转移,应按当地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只限于广州市及市属各区、县行政、事业单位适用。市属企业单位可参照办理,其房租补贴在“职工福利基金”里列支。集体所有制单位,是否实行房租补贴,由其主管局确定。
第八条 今后,干部、职工租用民用公房或私房的,一律按本规定的房租补贴办理。单位领导不得批准按公用公房租金标准交费而经予房租补贴。
第九条 本规定从一九八一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各单位现行的房租补贴与规定有抵触者,应予纠正。

附件:
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粤发〔1980〕52号文有关住房标准的摘录:
(一)(略)
(二)部、委、办、厅、局级干部的住房,每户三间(四十五平方左右)至五间(最多不超过八十平方米)。
(三)处级干部的住房,每户二间(二十五平方米左右)至四间(最多不超过六十平方米)。
(四)县科级和科以下干部、工勤人员的住房,每户一间(十二平方米左右)至三间(最多不超过五十平方米)。
(五)单身职工安排在集体宿舍,一般按每人六平方米左右安排。
(六)(略)
注:本规定第三条应参照粤府〔1983〕68号文第二章、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198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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