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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
广东省广州市革命委员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革委会同间市房管局《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一年九月十日


上报《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


市革委会:
根据一九八一年七月三日市委办公会议纪要同意提高我市非住宅用房租金的精神,现将我局《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报上,如无不当,望批转各单位从今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


我市房租标准很低,租金收入不敷以租养房。根据去年五月国家城建总局房产住宅局在重庆召开房租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目前我市非住宅用房的租金标准是一九五八年定下来的。当时是按民用公房租金加成30%-100%计算的。最高每平方米1.04元最低
每平方米为0·33元,全市非住宅用房租金平均每平方米为0·465元。中小学校舍、街道幼儿园、卫生院还减租50%。因此,按照目前的租金标准根本说不上为国家提供利润,甚至连“以租养房”的起码标准都达不到,有必要适当提高,其理由如下:
1·房屋成本租金应包括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利息五个因素。现行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从一九五八年确定至今,一直没有调整。且只按四个因素确定,没有考虑利息是不合理的。
2·房屋折旧费是按房屋造价和使用年限来提取的。然而,现在的房屋造价比一九五八年的房屋造价提高了一至二倍。如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五八年的造价的每平方米64元,而一九八0年同类造价最低都需175元。
3·维修材料价格上涨二至三倍。如公价钢材每吨从375元提高到847元多。且公价材料供应少,多数要自行采购议价材,价格更高。增大了维修费的开支。
4·经调查,我市现行非住宅用房租金比全国主要大城市非住宅用房租金都低。上海为1·46元,东北六省最高每平方米2·00元。据了解比较低的北京、天津也准备提高非住宅用房租金。我市是十类地区,现行租金比其他各大城市都低。
为了使租金收入能做到以租养房,拟对工商企业用房租金进行适当调整:
1·调租的范围: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仑库、文娱场所等生产营业用房。国家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民、团体、文教、卫生福利事业用房的租金暂不调整。
2·租金调整的幅度:平均每平方米租金由现在的0·465元提到1·20元。
3·调租日期: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起按新的租金标准计租。
4·具体做法:调租的具体工作由市房管局组织各区房管站的房管人员上门逐单位进行丈量,按新标准评定新租,重新订立租赁合约。并向用房单位做好调租宣传工作,争取各单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各区房管局、房管站要在今年九月底前做好一切调租的准备。
广州市工商企业用房租金计算标准
一、计算公式=房屋租金基数×房屋建筑面积×(1±增减率)+地租单
价×房屋建筑面积(如另有园地或自搭阁楼的再+园地、自搭阁楼地租面积
×地租单价)。
二、各等房屋租金单价表

单位:—————
建筑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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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等 │条 件 及 内 容 │租 金
│级 │ │单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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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结│1 │钢筋混凝土柱、梁、楼面 │0·62
│ │2 │混合结构 │0·58
│ │3 │砖墙木楼房(球型薄壳结构楼面) │0·52
│ │ │ 作出类计 │
│ │4 │双隅砖墙平房 │0·48
│构│5 │单隅砖墙平房或泥墙平房,木屋 │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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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1 │柚木及各种硬木地板 │0·15
│ │2 │花阶砖或水磨石地面 │0·11
│ │3 │大红阶砖地面、水泥地面 │0·07
屋│面│4 │碎砖地面、一般木料或杉木楼面 │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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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内│1 │砖墙批档 │0·15
│墙│2 │批口砖墙 │0·11
│面│3 │板条批档或竹织批档 │0·07
│ │4 │杉木板 │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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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门│1 │柚木门窗或钢窗(有无带纱窗百页窗均│0·15
│ │ │ 作此级计) │
│ │2 │油漆杉木门窗、带纱门窗、百页窗 │0·11
│ │3 │油漆杉木板门、玻璃窗 │0·07
基│窗│4 │杉木板门、木板窗 │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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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1 │浴室(有浴缸)厕所、自来水、电灯 │0·17
│ │2 │厕所、自来水、电灯 │0·15
│ │3 │自来水、电灯 │0·11
数│ │4 │电 灯 │0·07
│ │5 │自来水 │0·04
│ │6 │电梯以台为单位,按具体电梯成本%计│
│备│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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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窗│1 │东南向均有门、窗 │+10%
│门│ │ │
│向│2 │单边东或南、门、窗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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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1 │地面经常潮湿、空气不畅通、室内平均│-10%
│ │ │ 高度2公尺以上不够2·5公尺 │
│ │2 │室内平均高度超过2·5公尺不足 │-5%
│ │ │ 2·8公尺 │
│ │3 │地下室 │-40%
│ │4 │室内平均高度1·5公尺以上不够2公│-20%
│ │ │ 尺 │
减│ │5 │室内平均高度1·5公尺以下或半地下│-30%
│ │ │ 室 │
│ │6 │室内失去天然光线,经常要有灯光的 │-10%
│ │7 │楼层高度超过3·0公尺,每超高50│+5%
│ │ │ 公分 │
│ │8 │多层房屋从第六层起(指无电梯设备)│-5%
│ │ │ 每层减 │
│ │9 │三元里、南石头、沙河、员村、芳村、│-10%
│ │ │ 沙溪、石溪、瑶头 │
│他│10│黄埔、郊区、及其他地区房屋 │-15%
├─┼──┼─────────────────┼──────
│损│1 │电影院、戏院、娱乐场 │+10%
│坏│2 │食杂、烧腊、洗染 │+15%
│程│3 │饮食、旅馆、仓库 │+20%
│度│4 │安装动力车间、漂染 │+30%
│∧│ │ │-50%
│加│5 │化工车间、仓库 │+100%
│减│6 │与外商合营设点,开设服务中心 │+150%
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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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租单价表
───┬─────┬─────┬──────
级 别│每平方公尺│级 别│每平方公尺
│地租单价 │ │地租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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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 角 │ 6 │一角八分
2 │二角八分 │ 7 │一角六分
3 │二角五分 │ 8 │一角四分
4 │二角三分 │ 9 │一角二分
5 │二角一分 │10至30│一 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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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算方法的几种规定及说明
(一)房屋租金基数:
是按租金单价表中的“结构”“地面”“内墙面”“门窗”“设备”等五项条件,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确定等级后,把各级单价加起来构成每平方米的房屋租金基数。
1·房屋结构分类
①钢筋混凝土结构:是指房屋的承重,全由钢筋混凝土支承的(包括柱、梁、楼面都是钢筋混凝土的)及大板房(包括捣制混凝土墙,预制混凝土楼板)。
②混合结构:是指房屋的承重,由钢筋混凝土和砖、木混合支承的,这类房屋包括以下几种:
1·砖墙、砖柱承重、钢筋混凝土梁、楼面的房屋。
2·砖墙承重,预制小梁砖拱或混凝土平板拱板楼面的房屋。
3·钢筋混凝土柱、梁、木楼面房屋。
4·砖墙承重,小梁砖拱板或其他预制板和钢筋混凝土捣制的平顶平房。
③砖木楼房:是指双隅砖墙承重,木楼面两层以上的楼房。
④双隅砖墙平房:是指双隅砖墙承重的瓦面平房,这类房屋中,有的有阁楼,但楼层面积不超过全幢房屋的三分之二,楼层高度不超过二米或无固定楼梯等,不应作木楼计。
⑤单隅砖墙或泥墙平房:是指单隅砖墙承重或泥墙承重的瓦面平房,木屋也按此类计算。
2·一幢或一层房屋中,有多种不同结构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①一层楼中同时有两种结构,例如骑楼为混合结构,其他为木楼,则分别不同结构计租。
②一层楼中,仅厨房、厕所为混合结构,其他均为木楼的,则全层按木楼计。
③楼房中、上下楼面不同结构的(例如二楼楼面为钢筋混凝土,三楼楼面为木楼板,天台又是钢筋混凝土等),则按混合结构计租。
3·内墙面:是指租用部位的室内墙面。
(二)建筑面积:
是指按建筑物(房屋)勒脚以上外墙,外围的水平面计算。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分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包括外承重墙、柱、室内间格墙和梯间的叠合面积等。阳台也按100%计算)。
①对公用内外走道租金的分摊:多层房屋(指两层以上,阁楼不算)。楼上租户上落必须经过下层的内走道(可按90公分宽度计算)按50%面积计租由下层的租户负担,上一层的租户不再分担。
②天井(或通天)面积不计房租,但首层应计算地租。
③租户在租用的经管房内加阁楼或天台加盖上盖,均应计算结构和地租。
(三)增减率
1·门、窗向加成是按实际窗、门向的受益面积计算。
2·凡窗、门向受其他建筑物遮挡,如窗向对开距离在1·5米以内的,不加成;距离1·5米以上的按窗向计加成。
3·室内楼层高度的计算是按楼层高度标准为2·80米至3米,从3米起计每超高50公分加5%(不足50公分者按50公分计),室内楼层高度的丈量办法是从地面到楼板底或瓦面的最高和最低点的平均值计算。
4·一屋多用的租用单位,按实际情况分别给予加成,如饭店、酒家、冰室其营业部分加成20%,作坊、厨房、锅炉房部分有动力设备及高温的,其损坏房屋程度比营业用房大的应按30~50%加成。
5·对个体营业户(指有工商管理局执照的前店后居的铺面,从扶持的观点出发,可不加成,后居部分仍按住宅计租。以上租金加成率的计算方法,房屋的加成率的加成,均只系在房屋租金基数中加成,不应包括土地租金在内。
(四)地租及房屋周围院地的计算:
地租等级按一九五一年广州市房地产评价委员会通告中的各区标准地价级别,及一九六五年下半年补评及调整街道等级计算地租单价10至30级均按每平方米0·10元计算。租用空地作生产或营业用地可加成200%至300%,房屋周围有墙围起的院地及属房屋范围内使用空地
要计地租。新村附属设施(指在我征地范围内建的上盖)也要收取地租,可加成200%至300%。
(五)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凡用于生产,和经营业务,企业单位用房的非住宅用房,适用本标准。由国家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文教、卫生、福利事业用房的按原租暂不变动。
1·对工商、企业单位的办公用房一律按本标准执行(包括饭堂、幼儿园、卫生所)。
2·工商企业单位租用马路面房屋地下作职工宿舍的房屋一律按新标准计租。(解放后按住宅使用设计的楼房,现在也作住宅用的除外)单位租用的非住宅房未经批准面私自改变作住宅的仍按原租收取,暂不调整。
3·工商企业租用的私房也按此标准执行。



198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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