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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市容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了改善城市卫生面貌,预防疾病,增强人民体质,振奋革命精神,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人都要讲究文明,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倒垃圾、污水,不乱丢果皮、纸屑、烟头,不随地大小便。
第二条 市区严禁养狗、养牛、养羊、养猪;已经饲养的要限期处理;在未处理前,要加强管理;如果妨碍公共卫生,立即取缔。科研单位饲养实验用犬应向卫生局申请批准。干部、职工和居民要逐步取缔饲养家禽;已饲养的必须加强卫生管理,并且不得占用马路边、人行道、公共宿
舍的通道或公共场所。
第三条 进入市区装运垃圾、粪便、泥土、沙石、燃料和废渣等的各种车辆,要严防溢漏,污染路面。农村运肥的各种车辆必须到环卫处指定的厕所清运,并携带清洁工具,随时打扫散落在马路上的畜粪和污物。运肥时间限定在每天下午七时(冬季为六时)以后至次日上午五时半以前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的“废渣”要按国家环保法规定自行处理;生产垃圾要自行清运到垃圾场。清运有困难的,可与环卫处联系,按数量和里程付给清运费。市区主、次干道由各区环卫专业队伍负责清扫保洁。小街小巷由各居委会的“群众卫生保洁员”划分地段打扫。各单位、摊点、
居民户应按月向居委会缴纳保洁费。收费标准另定。
清洁工人是服务员、宣传员和管理员,他们的劳动,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 车站、码头、公园、商店、娱乐场所、游览区,集市贸易区和人防坑道、基建工地等场所要根据实际需要由各单位自设果皮箱、痰盂等卫生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清理。
第六条 公厕、倒粪点,主、次干道的垃圾箱,果皮箱等卫生设施,由环卫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修建房屋的建筑材料和土头瓦砾都要堆放在城建部门批准的范围之内,并且按照规定的期限清运干净。
任何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公共场所堆放染物或者搭盖竖架都要经过城建部门批准,并且按照限定的时间清运、拆除。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在马路和人行道做煤砖煤球;因修缮需要,在马路和人行道搅拌水泥、灰浆的,要采取措施,防止损坏路面,修缮完后当日清洗干净。
楼房漏水管破损应及时维修;公房按产权分别由房管部门或单位维修,私房由业主维修。
小商小贩要按指定地点摆摊,并负责打扫周围环境卫生。
第八条 各单位和居民户的厕所由使用者管理,注意保持清洁卫生,粪便由环卫处清运。做到不堆积,不溢流。楼房要建三级化粪池,并严格粪便与生活污水分流,不合规格的,由产权所有者在一九八二年底以前改建;逾期未改的,环卫处应予强行改建,费用由主权所有者负担。
第九条 屠宰、禽蛋、菜场、废品回收,制革等行业,必须设置回收容器,及时处理污物;饮食、粮食、旅馆、影剧院、浴室、理发行业,应备有预防传染病的消毒设备,健全消毒制度。
第十条 加强饮食、食品卫生管理。经营饮食、食品等行业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户,都必须持有《营业许可证》和《卫生合格证》,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商业部制定的“五四制”,并服从防疫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本规定。凡违反者,分别情况给予限期改正、停业整顿、罚款的处理,罚款标准另定。任何单位或个人被罚款,都应按照通知的时间交纳,逾期不交的,每逾期一天加收滞纳金百分之一;逾期十五天不交的,单位罚款由银行代扣,个人罚款由所在
单位代扣。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本规定的实施,特建立市容卫生纠察队。
市容卫生纠察队的任务是:宣传中央、省、市颁布的卫生法令;检查各单位和个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教育、纠正,并按规定给予罚款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公安、卫生、交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大力支持、配合、协助市容纠察队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对违反本规定的罚款延期至一九八一年八月一日执行。过去本市颁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适用于思明区、开元区和鼓浪屿区。同安县城关和杏林区、集美镇的工商业区、学校区、游览区应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附:“五四制”内容
一、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1、采购员不买进来腐烂变质的原料;2、保管验收员不收腐烂变质的原料;3、加工人员包括厨师不用腐烂变质的食品;4、营业员不卖腐烂变质的食品。
二、食品要实行“四隔离”:1、生、熟隔离;2、成品与半成品隔离;3、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4、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三、用具实行"四过关”:1、一洗;2、二刷;3、三冲;4、四消毒。
四、环境卫生采取“四定”的办法:1、定人;2、定物;3、定时间;4、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五、个人卫生做到“四勤”:1、勤洗手、剪指甲;2、勤洗澡、理发;3、勤洗衣服、被褥;4、勤换工作服。

附件:城市市容卫生管理保洁费收费标准及罚款办法
一、群众卫生保洁员保洁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规定“小街小巷由各居委会的‘群众卫生保洁员’划分地段打扫,各单位、摊点、居民户应按月向居委会缴纳保洁费”,收费标准:居民每户每月交一角至二角;单位、摊点每月交二元至二十元。
二、罚款办法:
违反第一条的,经教育后就地搞好卫生,凡不改正的,罚款五角至五元。
《规定》第二条,凡养狗的要在一九八一年六月底前自行处理,凡养牛、养羊、养猪的要在一九八二年二月底以前自行处理;超期未作处理的,除将狗打死外,其余平价收购,并罚款五元至五十元。
违反第三条的,扣留车辆,罚款二元至十元。
违反第五、六、七、八、九、十条的,限期改正,超期不改的,罚款五元至五十元。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一九八一年六月四日



198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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