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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优抚局关于残废军人出国安家残废抚恤金如何发给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云南省民政厅:
一九八一年四月十六日来文收悉。关于残废军人经批准出国安家其残废抚恤金(或抚养金)如何发给的问题,按照内务部一九六四年七月廿七日(64)内优字第186号函的规定,可一次发给五年的残废抚恤金(或抚养金),以后即不再发。



198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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