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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小型无线电设备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转发





近几年来,随着四化建设的发展,我市使用小型无线电设备的单位日益增多,范围也日益广泛。由于有些单位对无线电管理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且缺少管理知识,不经批准购买和使用无线电设备的情况不断出现,对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非常不利。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
颁发的《无线电管理规则》,加强对小型无线电设备的管理,维护好空中电波秩序,确保党和国家机密的安全,市政府同意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小型无线电设备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小型无线电设备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无线电管理规则,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确保党和国家机密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发射功率在2瓦以下的无线电报话机、无线话筒、袖珍铃、遥测、遥控(电子玩具除外)等,统称小型无线电设备。

第二条 设置使用小型无线电设备,须经区、县、局或相当于县团级的主管机关批准,向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无委会)申请可用频率,领得《准购信》后,方可购买设备。上级调拨的设备,要事先向市无委会报告设备的数量、频率、功率、用途等,征得市无委会同意后,
方可行文申请设置。设置固定性的小型无线电设备,其台址须征得市无委会同意。严禁个人或单位私自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
经批准设置的小型无线设备,须到市无委会领取《使用证书》后,方可使用。设备要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不得互相转借或出租。

第三条 部队、人武部、民兵和人防等系统按编制装备的小型无线设备,不再核发《使用证书》,但须由主管部门向市无委会备案。自购的设备,仍按本规定有关款办理。

第四条 外国使团来青访问、旅游、举办展鉴会等使用无线电设备,由接待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市无委会报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方可使用。中央、省驻青单位经上级批准设置小型无线电设置的,要持批复文向市无委会报备。

第五条 设置自办节目的小功率电视台,应以闭路为主。如确属工作急需,搞闭路电视一时有困难的,应持省广播事业核发的频率执照,经市无委会办理设台手续后,方可设置开路电视,但不得影响国家电视网。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设立电视发射台。

第六条 经批准使用的小型无线电设备,在启用前半个月,由区、县、局或相当于县团级的机关将通信资料报北京市五七三一三部队备案,同时抄报市无委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应启用的同时补报)。备案资料内容包括:使用单位、地点、机器型号、频率、功率、数量、天
线程式、高度、调制方式、工作种类、使用日期等。13
第七条 严格遵守无线电保密规定和通信纪律。内容和内部情况的报告。不得用无线话筒录(扩)带有机密内容和内部情况的报告。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频率、呼号。不讲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八条 研制生产小型无线电设备,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其频率、功率必须符合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规定》。凡研制生产规定频率以外的设备,必须事先向市无委会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生产。

第九条 经销小型无线电设备,对本市单位要凭市无委会《准购信》,外省市单位要凭当地无委会准购信件,方可出售。

第十条 科研、生产单位进行无线电产品发射试验,须采取屏蔽措施或屏蔽不严密的,应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无委会备案。进行实效试验,应向市无委会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备案和申请的资料内容同第六条。

第十一条 需报废的无线电设备,由主管的区、县、局批准,二人以上监销,并向市无委会备案,缴回核发的电台执照或使用证书。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设备,接此规定后,应立即向市无委会报告,说明购买设置理由,经市无委会同意,向市政府申请批准后,到市无委会领取使用证书,方可使用。如不补办手续,按私设电台论处。

第十三条 违犯本规定者,主管部门要给予批评教育,同时向市无委会报告。情节严重的,要查封没收设备,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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