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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非法刊物非法组织和有关问题的指示》的通知
四川省省委、省人民政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非法刊物非法组织和有关问题的指示》(即中发[1981]9号文件),全面分析了我国青年一代的现状,充分表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青年一代殷切关怀,严肃指出了非法刊物、非法组织的反党反社会主义实质及其危害青年一代健康成长现实危险,并明
确规定了处理非法刊物、非法组织和有关问题的方针、政策和具体办法。中央的这一指示,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证青年一代健康成长,进一步实现经济上的调整和政治上的安定,搞好四化建设,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贯彻好中央的这一指示,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接到中央文件后,要立即进行学习,并按照先党内后党外、先干部后群众的原则,首先向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传达,组织他们认真讨论,做好工作,坚决保证执行中央的指标。然后,向全体职工、高中以上各类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高中以
下各类学校教职员工、农村社队干部和知识青年、城镇待业知识青年传达,普遍地进行教育,使广大群众深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处理这一问题和重大意义,提高思想觉悟,自觉地执行中央指示。
二、各市、地、州党委和行署、政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指示中的规定,迅速组织所属各机关、学校、群众团体及各企事业单位,加强调查研究,确实了解本单位有没有人、有哪些人参加非法刊物、非法组织的活动,同非法刊物、非法组织或其成员有什么样的联系;是否有人利用本
单位的纸张、印刷机、油印机以及出版、发行等条件、为这些刊物和这些组织提供方便;是否有人以公家的或个人的经费或其它方式,支持这些刊物和组织的活动。根据我省情况,了解的重点应放在大、中城市。查清以后,不论是哪一种形式的支持,都必须教育其立即停止。所谓非法刊物
和非法组织,是指违反宪法和法律。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为宗旨的刊物和组织。了解中,要把这样的刊物和组织,同登有错误的或不健康的文章的刊物和发表了一般错误观点的学术组织加以区别。
各级党委和政府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时,应从当地的实际出发,摸清情况,把普遍教育、一般号召同对有非法刊物、非法组织活动的单位重点进行工作结合起来,认真处理好这一问题。不搞运动,不要人人过关。各地有关非法刊物、非法组织的活动情况及有关支持非法刊物、
非法组织活动的人和事,应按系统逐经上报,由省委和省政府统一研究,确定政策界限和处理步骤。
三、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过去同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有过联系,或对他们有过支持的,有关单位的党组织要对他们加强教育,启发其自觉地如实向组织报告,并保证以后断绝一切联系。如果过去同非法组织和刊物有过联系、有过支持而不如实向组织报告的,应按
中央和国务院的规定严肃处理。
四、处理非法刊物、非法组织和有关问题,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的政策办事。经过调查了解,对确属非法刊物和非法组织的,在省委和省政府统一研究后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或依法进行其他处理,对有明显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和行动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凡是证据确实的,各级公安、司法部门应依法予以惩处。对同国外及港台反动势力相勾结、泄露国家机密甚至出卖情报的非法刊物、非法组织,在取得确实证据后,除依法取缔外,亦应惩办其中的首要分子。对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的一般成员,应区别
对待,进行切实的思想教育和分化瓦解工作,逐步争取其中多数成员转变立场。在他们确实转变立场、有悔过表现的情况下,可不再追究既往。对非法刊物、非法组织的处理,不要登报、广播。
五、各市、地、州党委和行署、政府要组织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和文教部门,按照国务院[1980]163号文件和省政府[1980]190号文件的规定,对本地区的各类刊物、报纸进行一次检查。在国家制定的出版登记法颁布前,对未按规定经批准出版的刊物、报纸,应教育他们立
即了停止出刊,或补办报批手续。对未按规定批准出版的刊物、报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提供纸张与印刷条件,违者要受到批评直至纪律处分。各新闻、出版单位都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把刊物、报纸办好。要认真对待青年人的来稿,并积极引导、培养、鼓励他
们撰写思想健康、有学术和艺术价值的作品。特别是大专院校的校刊、学报和厂矿企事业单位的报纸,要注意多刊登一些青年学生、青年工人、青年职工的来稿,对确有见解的好作品,要负责向全省性、全国性的报刊推荐。各大专院校和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党委,要加强对校内、厂内、单位
内的壁报、板报的指导,使之成为广大青年学生、青年工人、青年职工进行自我教育的阵地。
六、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处理非法刊物和非法组织这一工作的领导。为加强此项工作的管理,省委决定,由省委宣传部会同省文教办公室、省公安厅、省文化局、省出版局、省高教局、省教育厅,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这一工作。
各地贯彻执行的情况,请于五月底以前向省委、省政府作一次报告。




198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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