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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职工安置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在进一步调整国民经济过程中,我省将停缓建一批基建项目和关停一部分企业。为了妥善安置这些单位的职工,促进政治上的进一步安定,现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作如下通知:
一、安置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的职工,一定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态度,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这些单位,在职工没有得到妥善安排之前,要保持领导班子稳定和正常的指挥系统,主要领导干部不要调动,职工不要放长假回家自谋生活。
二、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职工的工资待遇。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照发基本工资和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资金来源和财务处理,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经批准仍由街居管理的县、区以上的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如果本单位经济条件允许,可以比照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职工的办法发给基本工资和补贴。受经济条件限制不能照发基本工资的,可酌情减发。为了不使这些职工的生活水平降低过大,除
原享受的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冬季取暖补贴照发外,减发后的工资不要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按比例计发的月工资额,正式职工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学徒工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资金来源,除组织职工从事各项劳务取得的收入外,先用本企业和企业
主管部门历年积存的公积金或其他可以动用的基金解决。按上述标准发放,企业仍有困难的,可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补助。
派往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的国家干部(含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全民所有制职工,应按照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办法发给基本工资和补贴。原有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固定职工安排在社队企业工作的,应按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发放办法办理。
当前,国民经济正处于调整时期。现有的街居办(包括五七工厂、家属工厂)集体所有制单位,一般不再批准升为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应由地、市报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三、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中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人员等非正式职工,除因工负伤正在治疗或治疗完结确定为大部致残和全部致残者,可以缓清以外,其余不论合同是否到期,都应辞退。来自农村的要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动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
作则,带头清退自己的子女和亲友。凡是应清退的非正式职工,一律不准转调到其他单位,不准随意许愿,乱开口子。
对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的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人员辞退时,凡经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除发给当月的工资外,可再发给部分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费。补助的数额: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者,发给不超过本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满三年不满五年者,发
给不超过本人两个月的基本工资;满五年以上者,发给不超过本人三个月的基本工资。
四、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的正式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确定调往其它单位时,应服从分配。留厂的职工,仍应实行严格考勤制度,认真搞好护厂(工地),保护好国家和集体的资财。同时,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组织职工参加一些义务劳动(如植树、造林等);还要千方
百计地开辟一些有收入的生产、生活服务门路,所增加的收入,经同级劳动、财政部门批准,可提取一部分作为奖金发给职工。关停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转产。转产前,要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正规培训。培训内容,除学政治、学文化外,还要根据将来转产的需要,有计划地
组织职工学技术、学管理。要扎扎实实地做好职工培训的组织工作,选聘和配备好教员,拟定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搜集、编写教材,建立健全教学制度。培训的方法,可以由企业自行举办或几个企业联合举办,也可以按产业系统归口举办。无论由谁举办,企业主管部门都应当加强领导,
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
做好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是关系到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各级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工会、共青团、妇联,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务使每个同志都能理解调整国民经济的重大意义,体谅国家的困难
,顾大局,识大体,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各地、市,省直各部门要于三月二十日把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的初步打算以及对这些单位职工安置的初步意见,向省人民政府作一次简要的书面报告。



198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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