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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省民政厅关于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的报告(摘录)
四川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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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社会福利生产,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是我国一项具有特殊意义的事业,它不仅体现着党、政府对盲聋哑残人员的关怀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而且对解除千家万户的后顾之忧,使之同心同德搞四化也起着积极的作用。为使这项事业稳步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保
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90号)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进一步安排好有劳动能力的盲聋哑残人员的就业。现在不少地方盲聋哑残人员就业十分困难,有甚至嫌弃和排斥他们参加劳动,这是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希望各级政府予以重视,统筹安排。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通过多种安置渠道,逐步解决。
第一、省委转发《全省十一次民政工作会议纪要》(即川委发[1978]109号文件)的通知规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厂矿单位家属中的盲聋哑人,凡单位办有集体所有制厂(组)的,应由本单位安排到这些厂(组)生产劳动。各地要继续按此规定积极解决好城市盲聋哑残人
的就业问题。
第二、城市街道要积极组织生产自救。从当地的实际出发,根据盲聋哑残人的情况,可举办街道福利生产自救基地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散安排到街道生产自救厂、组,或帮助个人自谋职业。
第三、对盲人从事按摩和曲艺,聋哑人从事美术、工艺等传统的就业门路,各级政府应给予支持和帮助。盲人就业门路很窄,对经过训练和鉴定合格的盲人按摩人员,卫生部门要大力支持,允许他们开业,并积极帮助他们总结经验,提高技术水平。盲人按摩体力消耗大,人员的口粮多
年都是按城镇居民对待,标准太低,可参照一般体力劳动口粮标准,由粮食部门给予适当照顾。对城镇盲人中有曲艺专长的老艺人和有文化的青年,文化部门要大力支持他们从事曲艺工作。
第四、除了依靠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组织安排外,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办好和稳步发展社会福利生产单位,为盲聋哑残人员就业创造条件。
(二)要切实解决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的产、供、销、税收减免、资金、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等问题。
社会福利生产的产、供、销,应按照一九六四年一月十三日国家计委与原内务部联合通知和一九七九年国家计委、民政部的联合通知要求,切实安排和纳入地方计划。各地计划、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工业部门,从当地的具体情况出发,对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的产、供、销逐步实行归口管
理,将这些单位的生产计划纳入各专业主管部门的计划,所需的设备和原材料以及产品销售等,由当地专业局(或公司)统筹安排。在进行工业调整、规划时要把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统一考虑进去。各地经委、计委和有关工业部门要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安排好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的生产。产、供
、销有困难的,要安排改产。在确定生产方向时,要尽量照顾到盲聋哑残人员生理技能的特点,对适合他们操作,易于达到质量要求的产品,要优先安排给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生产。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的基本建设、设备、维修、技术改造所需物资以及必须的自备运输工具,由各级物资主管部
门按现行物资分配办法,统筹安排。边角余料和废旧物资要优先让社会福利生产单位选用。商业和物资部门供应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的物资,按批发价或调拨价,并可向物资的生产厂直接订货。在销售方面,社会福利生产单位要更多地注意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直接纳入计划的产品,有关部
门要按计划收购;签订合同的产品,由订货单位按合同收购;未纳入计划和超计划、超合同以及有关部门不收购的产品,可以自销并不受地区的限制。社会福利生产单位要开展门市销售业务,主管民政部门或民政工业公司设立的经理部或产品经销门市部,可以办理“三代”业务,举办交易
会,广开销售门路,做到以销促产,搞活经济。
为了发展盲聋哑残人员的社会福利生产事业,对民政部门直接领导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中盲聋哑残占生产人员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从一九八一年八月一日起可暂免交工商税和所得税。
福利生产单位的资金,主要靠本企业自力更生解决,但主管民政部门和银行应给予扶持。现有企业挖潜、革新、改造所需资金,本企业有困难的,由主管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从提取企业的利润或事业费中拨出专项资金解决。如仍有困难需要向银行贷款时,应经主管民政部门严格审
查同意后,向银行申请贷款。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的资金可以互相渗透,进行联营、合营、投资产生的利润,按投资比例实行分成。
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的劳动工资计划,统一纳入国家计划,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全民所有制的劳动指标,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劳动局分配;集体所有制的劳动指标,由主管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分配;国家干部、包括技术人员调到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社会福利生产企业工作,仍享受国
家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进调出。各级政府和部门举办的有关业务训练班,要给社会福利生产企业分配一定的名额。人事、计划部门要根据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的需要,分配给适当数量的大、中专毕业生。社会福利生产企业的技术人员,经过考核,符合条件的要授予
职称。在表彰先进,树立标兵,评选劳动模范等方面,对社会福利生产企业与其它企业应同等看待。
(三)要切实解决城市、城镇生产自救生产中的具体困难。对于民政部门直接领导的城镇生产自救组织所需的少量原辅材料,民政部门要联系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妥善加以解决。商业、物资部门供应这些单位的物资和边角余料、废旧物资等,应同民政部门直接领导的社会福利工厂一样
加以照顾。对街道从事适合盲聋哑残人员的生产、服务等,各地各部门要加以保护和让路,使之能正常地开展活动。对于这些单位的税收减免问题,仍应按省财政局、省民政局川财税(1979)字第16号联合通知的规定执行,不能随意附加条件,并切实加以落实。
(四)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福利生产和街道生产自救单位的领导。请各级政府把社会福利生产和街道生产自救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各级经委、计委、财政、银行、商业、劳动、科研等有关部门,对民政部门领导的社会福利生产和街道生产自救单位要积极支持,并加以适当照顾,使之进
一步巩固、提高和发展。各级政府和部门召开的安排生产、计划、物资调剂、订货等经济活动的会议,要通知主管民政部门参加。
四川省民政厅
一九八一年七月六日



198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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