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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9月2日 生效日期1981年1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国家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鼓励两国成人扫盲教育工作者和学龄前儿童教育工作者互访并组织专业考察和学习;
  二、经负责当局同意,在包括社会科学在内的各个领域及学科内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三、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四、经负责当局同意,发展和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五、鼓励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六、鼓励一方国家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另一方国内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经负责当局批准,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交换文化艺术和科学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可能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特别在编制反映两国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广播和电视节目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九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至少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或修改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九月二日在塔那那利佛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马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马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宫 达 非             安皮·奥古斯坦·波尔托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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