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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民主也门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6月16日 生效日期1980年4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也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四十一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翻译、炊事员、司机等)赴民主也门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民主也门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医疗队对具有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不承担法律责任),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亚丁省,阿比洋省,哈达拉毛省。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也方供应。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酒类除外)由中方负责运至亚丁港。也方负责办理报关、提取手续,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往返旅费由也方负担,同时负担他们在民主也门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司机),旅差费和生活费。其生活费标准为:队长、主任、主治医生每人每月一百八十第纳尔;医生、护士长、翻译每人每月一百五十第纳尔;司机每人每月七十第纳尔。其中百分之三十以可兑换货币支付并允许汇出。炊事员的往返旅费由也方负担,生活费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用由也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民主也门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如遇到也方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也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做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民主也门工作期间,也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也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民主也门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补休。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地方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0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一九八二年四月十四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也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六月十六日在亚丁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黄 世 燮          阿卜杜勒·艾哈迈德·布凯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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