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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6月6日 生效日期1980年6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间按本协定的规定在一九八0年相互供应的货物,应按本协定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0年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供应货物清单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一九八0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供应货物清单办理。这两个货单是本协定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条 本协定所规定供应的货物,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间签订合同执行。

  第三条 根据本协定相互供应的货物价格,以国际市场现行价格为基础,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协商确定。两国出口商品的计价用瑞士法郎。

  第四条 根据本协定所供应货物的货款以及与供货有关费用的支付结算,在中国方面由中国银行,在苏联方面由苏联对外贸易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开立的一九八0年专用瑞士法郎帐户项下办理。该帐户的差额超过二千六百万瑞士法郎时,其超出部分应按年利百分之二计息。
  为对截至一九八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专用瑞士法郎帐户进行最后结算,两国银行应在一九八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将该帐户余额核对一致并由债务方以双方同意供应的货物清偿。

  第五条 本协定的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一九八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六月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双方供应货物清单略。对方来文同我方去文内容完全相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全权代表              全 权 代 表
    郑 拓 彬             伊·季·格里申
    (签字)               (签字)

 附:        中国政府和苏联政府关于
         一九八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的换文

  我方去文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对外贸易部伊·季·格里申副部长尊敬的副部长: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于今日签订,谨荣幸地确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一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签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一九八一年相互供应的货物将按照一九八0年六月六日签订的协定条件办理。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郑 拓 彬
                           (签字)
                      一九八0年六月六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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