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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和医疗专家组赴摩洛哥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6月5日 生效日期1980年6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间的医疗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摩洛哥王国政府的要求,同意派遣一个十至十五人组成的医疗队和一个十人左右的医疗专家组赴摩洛哥工作。医疗队和专家组均包括一名翻译及一名厨师。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和专家组的任务是与摩洛哥王国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摩方开展医务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培训摩方医务人员,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和专家组按摩洛哥王国的卫生政策,并根据其公共卫生行政结构和活动,进行工作。
  工作地点由中国驻摩洛哥大使馆和摩洛哥政府指定的部门共同商定。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和专家组在摩洛哥工作期间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摩方供应。针灸必需的用具和特殊药品由中方提供,费用由摩方负担,并由中国医疗队和专家组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和专家组使用的用具、中成药和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摩洛哥。摩方负责报关、提取手续和在摩洛哥境内的运输。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和专家组人员在摩洛哥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和交通由摩方负担。有关他们赴摩洛哥王国工作的旅费及生活费问题由中国驻摩洛哥大使馆和摩洛哥政府指定的部门共同商定,并换文确认。

  第七条 上述第六条所指的津贴费由摩方每月月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大使馆在摩洛哥银行为此开立的第240620-0066-J号账户上缴付。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和专家组人员享有中方和摩方各自规定的假日,此外每年休假一个月。由摩方安排在摩境内度假,并提供交通和住宿方便。

  第九条 摩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和专家组人员在摩洛哥工作期间应缴纳的直接税款。

  第十条 中国运往摩洛哥供医疗队和专家组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生活用品,由摩方免收关税和各种税款。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和专家组人员在摩洛哥工作期间,应尊重摩洛哥政府的法律和摩洛哥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六月五日在非斯签订,共六份,中文、阿拉伯文和法文各两份,六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本议定书自中国医疗队和专家组人员到达摩洛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双方在期满前三个月无异议,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摩洛哥王国政府代表
     谭 云 鹤          拉哈勒·拉哈利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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