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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4月11日 生效日期1980年4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本着互相支持、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议定书。

  第一条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帮助实施下列项目:
  一、建设农场,主要种植稻谷、小麦和经营饲养业以及农副产品加工。
  二、建设公路,包括勘测、设计、提供材料和施工机械、组织施工,或其中一部分。主要公路为:
  (一)卡拉伯——卡朗哥拉公路;
  (二)恩切莱——姆温斯——曼萨公路;
  (三)恰马——马土姆博公路;
  (四)姆当达——恰沃马公路。
  三、建设粮食加工厂。
  四、建设油料加工厂。
  五、建设卡布韦棉纺织印染厂职工生活区房屋。
  六、派遣技术人员,维修广播发射台的设备和培训赞方技术人员。
  七、派遣技术人员,对“农村新建中心”种植稻谷和小麦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条 实施上述项目的费用,由赞比亚政府自筹,包括支付可兑换货币。

  第三条 中国政府将指定中国有关公司同赞比亚政府指定的机构,具体商谈实施上述项目的可能性。对双方均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由中国有关公司同赞比亚有关机构签订合同执行。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四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姬 鹏 飞             穆索科特瓦内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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