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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国发〔1980〕169号文件《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情况通知如下,望一并研究执行。
一、继续抓紧建立和健全财政监察机构,配备干部。省财政厅设财政监察处;各地、州(市)财政局设政监察科;安顺市、遵义市、都匀市、六枝、盘县、水城三特区财政局设财政监察股;各县财政局设财政监察股或配备专职财政监察员。所需人员,均在同级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调配
,省不另增加编制。
省级各经济厅、局的财务部门,暂不设财政监察科、组,可明确专职财政监察员,人员来源,可在各厅、局的现有干部中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
各级财政监察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主管财务部门研究,在不设置监察机构和专职监察员的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聘请财政监察通讯员。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各地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将财政监察机构建立起来,并配备有一定政策水平、熟悉业务的干部做财政监察工作。干部的来源,可从各级行政经费开支的现有干部中选调,省不另增加编制。
二、积极开展财政监察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财务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国发〔1980〕169号文件,充分认识开展财政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财政监察机构的任务、职责,同时要进行广泛宣传,以引起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对财政监察工作的重视,提高遵守财经纪律的自觉性。要
大力开展检查工作,对违犯财经纪律的案件,包括财会人员因坚持财经制度受到打击报复的案件,要一个一个地进行检查。对典型案件,要大张旗鼓地进行处理。对维护财经纪律好的典型,要给予表扬。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财政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他们积极开展工作。财政监察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财政监察工作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当前各级党组织正在组织全体党员学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新党章修改草案,要把严肃财经纪律
同政治学习结合起来,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各级领导要把加强财政监督,开展财政监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每年认真抓几次财经纪律检查,以保障国家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顺利贯彻执行,推动财政收支任务的顺利完成。



198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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