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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省出版局等九个单位关于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厅、局、办:
现将省出版局、公安厅、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教厅、教育厅、文化局、轻工厅、人民银行省分行《关于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你们,希抓紧督促有关部门,对我省滥编滥印和擅自出售非法出版物的问题,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并按国务院〔1980〕16
3号文件精神,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关于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1980〕163号文件《批转国家出版局等单位关于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报告》精神,省出版局等九个单位召开会议,就我省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问题进行了研究。
为了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各地、市、县,省直各单位,各文化、教育、报刊杂志、印刷等单位,应向干部、职工认真传达国务院文件精神,进行宣传教育,并对过去滥编滥印书刊的问题进行一次检查。
二、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非出版单位,一律不准自行编印图书出售。凡未经省出版局批准的非出版单位的图书,目前正在付印的一律停止印制,正在出售的一律停止出售。今后不执行国务院规定继续编印出售图书者,其收入一律收缴财政。
省外贸局、旅游局、民航局、旅行社、中国银行、保险公司等涉外单位,印制年历、挂历须经省出版局核准。非涉外单位不准印制。
三、各类定期或不定期的刊物,凡未按国务院文件规定办理批准、备案登记手续者,应于九月底前办理。未经批准的刊物,今后任何单位不得向其提供纸张和印刷条件。
各种期刊杂志、学报,应在封底或封里载明期刊登记号码,版权记录页上应载明出版者、编者(或主编人)以及编辑、印刷、发行处所和开本、印张、印数、字数、定价、邮局表号等。每期发行前应送省出版局和省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处各二册。
各种期刊杂志、画刊、学报,要根据批准的范围,努力办好。不得以“丛刊”、“增刊”、“副刊”等名义,变相编印出售各种图书和未经批准的刊物。
四、凡属业务和教学、科研需要,必须编印的教学参考书、讲义、教材以及业务、科技资料等,只限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使用。需要出版的,应由省高教厅和省教育厅统一安排,同山西人民出版社协商,纳入出版计划。各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教学研究单位和各学校,不得编印出售

除国家统编教材外,凡省内编印的各种教材,包括广播、电视、函授、工农业余教育用的教材和地方补充教材等,亦应由省高教厅、教育厅等主管行政部门作出安排,纳入出版计划,由负责编写教材的单位和出版社具体签订协议,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保质保量,按时供书。
五、出版行政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要通过工业企业普查登记,对各地的印刷厂(包括机关、学校、厂矿、企业、事业、公社、大队、街道、部队建立的印刷机构)进行整顿。凡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和登记的印刷厂一律停办,工、商部门和出版部门不得为其提供
纸张和印刷器材。
六、各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在新华书店协助下,对图书市场进行一次检查和整顿。根据图书发行的需要,经新华书店推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给一些集体或个人发放图书营业执照,经营正式出版的图书,作为新华书店图书发行的补充。新华书店可按照图书发
行规定给予手续费。也可给一些集体或个人发租赁图书执照,准其租赁图书。没有营业执照的书摊,应予取销。对投机倒把、哄抬书价、进行黑市交易者,要坚决取缔。对出售国家禁止的图书、画片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文化部、商业部(79)文电字第691号? 募耐ㄖ窦啊妒谐」芾硎孕邪旆ú莅浮饭娑ùχ谩? 七、省出版局要加强对出版工作的管理。出版社要继续解放思想,贯彻“双百”方针,坚持质量第一,多出好书,快出好书,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需要。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市、县贯彻执行。
山 西 省 出 版 局
山 西 省 公 安 厅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 西 省 高 教 厅
山 西 省 教 育 厅
山 西 省 文 化 局
山 西 省 轻 工 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
一九八○年八月四日



198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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