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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印发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水产资源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财富。加强繁殖保护,合理利用资源,是发展我区海洋渔业的重要基础。各级革委会(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作出部署,采取措施,保护生产,迅速贯彻落实,促进渔业的发展。要建立健全渔政机构,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对群众进行耐心教育,加强社
会主义法制,做好渔政管理。对破坏水产资源,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要依法惩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水产资源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
为了繁殖保护水产资源,发展水产事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区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一、保护对象和采捕原则
下列重要或名贵的水生动物、植物应重点加以保护:
1、鱼类:带鱼、大黄鱼、▲鱼、蓝圆▲、沙丁鱼、青鳞、二长棘鲷、蛇鲻、金钱鱼、鲱鲤、海鳗、马鲛、鳓鱼、红笛鲷、黄鲷、石斑鱼、鲳鱼海鲶、大眼鲷;
2、虾蟹类:对虾、鹰爪虾、毛虾、青蟹;
3、贝类:牡蛎、贻贝、珍珠贝、白蝶贝、日月贝、鲍鱼、蚶、文蛤、缢蛏;
4、海藻类:江篱、马尾藻;
5、其它:鱿鱼、章鱼、墨鱼、海参、海龟、儒艮。
儒艮(俗称海牛)为稀有珍贵动物,捕捞时需经区水产局批准。
着重保护对象的可捕标准,以达到性成熟为原则,其最低可捕标准为:
带 鱼 肛长25厘米
大黄鱼 体长25厘米
▲鱼 体长15厘米
对 虾 体长11厘米
蓝圆▲ 叉长12厘米
沙丁鱼 叉长12厘米
青鳞鱼 叉长7 厘米
二长棘鱼 叉长8 厘米
蛇 鲻 叉长15厘米
金线鱼 叉长12厘米
鲱 鱼 叉长9 厘米
鲳 鱼 叉长12厘米
马 鲛 叉长25厘米
鳓 鱼 叉长22厘米
海 参 体长25厘米
鲍 鱼 壳长7 厘米
珍珠贝 壳长7 厘米
日月贝 壳长6 厘米
海 龟 体重100市斤以上

人工养殖品种,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但不受此规定限制。
渔船作业在渔获网产中,凡小于可捕标准的上述幼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以及其它作业遇密集幼体时,应立即停止捕捞,转移渔场。
二、禁渔区和禁渔期
1、北部湾围洲岛北端即北纬21度05分线以北海域,连接围洲岛南至海康县流沙港以西20米水深以内的海域,为二长棘鲷幼鲆和幼虾保护区。禁渔期:北半部(围洲岛北端起)为十二月十五日至翌年五月二十日,南半部为一月十五日至五月二十日。在此期间,禁止底拖网渔船和
拖虾渔船进入生产。
2、北纬21度05分线以北即围汶岛北端起虾场。拖网捕虾作业期为:八月十日起到十二月十五日止。机动船在此水域拖网捕虾,八十匹马力以下者需自治区水产局审查批准并发给许可证, 八十匹马力以上者需经自治区水产局发给临时特别许可证否则一律不得进入生产。
小竹排、小船、拖捕小型成熟红虾只准从三月十五日到五月十五日止,在363之1、2、3三个小区进行,需持有自治区水产局发给的临时捕虾许可证,方可进入生产。
3、浅海滩涂水生动、植物,包括珍珠、海参、文蛤、蚶、牡蛎、江篱等品种,其保护区和禁捕期,由县、市根据具体情况划定。
4、科研工作需要,以及各类船只在禁渔区(期)内试网、试拖、海水养殖生产采苗等,需经县、市水产主管部门审批,并发给临时证明,在指定海区和时间进行。
三、渔具和渔法
1、捕捞网具的网眼规定:
(1)机轮拖网、围网和机帆船拖网的最小网眼尺寸,按国家水产总局规定执行。
(2)风帆拖网作业,载重十五吨以上渔船,拖网囊网网目四厘米以上;十五吨以下渔船,拖网囊网网目三厘米以上。
(3)灯光围网,取鱼部网目二厘米以上。
2、对现有危害资源的渔具渔法,如塞网、网门、缯网、粪箕网、拉密网、鱼箔、手推网等,由县市根据危害资源的程度和作业调整情况,予以禁止或限期淘汰,在没有完全淘汰之前,要适当限制其作业场所和时间。捕捞小型成熟鱼虾的工具,如装捞毛虾时,只准在指定的海域和时间
内进行。
3、严禁炸鱼、毒鱼(包括虾、蟹)、滥用电力捕鱼和敲舟古作业等严重损害水产资源的行为,以及偷鱼、抡鱼等不法行为。
4、禁止制造、出售和使用不合规定的渔具。
四、水域环境的保护
禁止抽渔业水域排放有害水产资源的污水、污物。各工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放射防护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由于污染水域造成渔业损失的,应由污染单位负责赔偿。
五、奖惩
对保护水产资源有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革委会(人民政府)和水产部门应酌情给予表扬或适当的物质奖励。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赔偿损失,没收渔获、渔具、罚款等处分;凡干部带头或怂恿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必要时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对毒鱼、炸
鱼、偷鱼、抡鱼、偷窃渔具情节恶劣者,要从严处理;抗拒管理、行凶打人,严重破坏水产资源者,要追究刑事责任;对坏人的破坏活动要坚决打击,依法惩处。
六、组织领导和职责
全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由区水产局管理,有关部门配合。县、市革委会(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水产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这一工作,水产、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共同配合,组织实施。
设立渔政机构,自治区水产局设渔政处,县、市设渔政管理站。钦州渔业指挥部和渔政船队,执行海上监督检查任务。各级渔政部门是渔业的监督检查机构,凡从事水产采捕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其监督检查。
渔政工作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机轮底拖禁渔区域以内海域,由自治区渔政部门管理。浅海养殖水域、滩涂和定置作业渔场,由所在县、市管理。有争议的跨界水面由上一级渔政部门仲裁解决。
建立渔业许可证制度,进行渔船登记。凡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都必须经过申请批准,领取许可证后才能进行生产。
跨越本区水域进行渔业生产的必须遵守当地有关规定。
七、附则
县、市革委会(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报上级领导机关备案。
本《细则》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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