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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科委等部门关于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采用经济办法管理科研的试行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促进科研和生产紧密结合,提高工农业生产水平和科学研究水平,调动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发挥优势,挖掘潜力,努力增收创汇,逐步改变单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搞科研的“吃大锅饭”状况,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加快科学技
术的发展,多出成果,多出人才,适应四化建设的要求,根据全国科技工作会议和省委指示精神,结合重庆市用经济办法管理科研的试点经验,提出地方科研事业单位扩大自主权,采用经济办法管理科研的试行意见。
(一)原 则
1.加强科学管理,开辟科研财源,组织经济收入,是发展科技事业的一种手段,不是科研单位工作的目的,不应改变科研单位的基本性质和基本任务。科研单位一定要坚持以科研任务为主,多出科研成果,多出科研人才,积极为生产建设作贡献。
2.科研单位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技术力量和条件,组织经济收入,作为国家财政拨款之外的一种补充,有关部门不得因此而降减或抵扣应有的事业经费拨款。国家对科研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科研单位自己组织的净收入和核定预算支出的年终余
额,全部留归单位支配。
3.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兼顾的原则。鉴于当前许多科研单位底子薄、基础差,对科研单位应多加鼓励、扶持,使之多得到一些经济实惠。
4.采用经济办法管理科研,要制定有关的定额标准,加强经济核算,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其它必要的管理制度,逐步做到定科研任务、定人员编制、定业务技术指标、定经费收支计划,使科研单位的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都有所加强。
(二)收入范围
科研单位根据自身的条件,可组织以下一些收入:
除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研制项目外,科研究单位承担其它单位提出的试验试制项目,由提出任务的单位偿付给科研单位的研究费收入(具体办法由双方签定合同或协议);
科研单位可以出售的小试或中试过程中的产品的收入;
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完成任务经技术鉴定后,在正式移交生产前,根据需要进行小批量生产的新、稀、缺产品收入;
在完成农业科研任务后,培育、研制的动植物良种和土、特产品等收入;
科研单位承接外单位来料技术加工,接受实验、检验、测试、化验、计算、设计项目等技术服务的收入;
提供或复制科技资料、图纸,翻译外文技术资料,以及接受委托代外单位印刷、摄影等项收入;
为外单位培训技术人员、接纳实习人员的收入;
由科研单位组织、编写的专著出版收入;
科研单位同其它单位合作研制取得的成果,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实行成果受益分成的收入;
科研单位研制的新产品、稀有产品、缺门产品在未正式转产前,组织出口和代登(代办)外商广告、办理展览的外汇收入。
以上各项收入,应扣除相应的开支(水、电、气、原材料消耗,外协加工)只算其净收入部分。
科研单位在研究、试制任务完成后,利用自己的成果,进行小批量生产,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三年内的产品收入不上交。
(三)净收入和支出结余的分配使用
1.根据科研单位的研究方向、任务和生产建设的需要,自拟研究课题的开支;
2.用于购置和更新科研仪器设备,充实科学实验手段和条件;
3.改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
4.对科研人员和职工实行奖励。
科研单位组织的收入,主要应用于安排自拟研究课题和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充实完善实验条件。不得用于增加编制人员工资,不能提高开支标准。因科研任务未完成而结余的经费,不得作为支出结余分配。
(四)管理和审批
1.科研单位开辟财源的收入概算和经费支出决算应报主管部门、当地科委和财政局。组织的收入要单设帐户,单独核算,按财务制度入帐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保证科研质量,合理组织收入,努力节约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提高经费管理
水平,更好地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
2.要坚持勤俭办科研,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实行民主理财。
3.奖金的使用,要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不搞平均主义,奖励办法不要繁琐。实行奖励要按照:完成年度科技成果计划、科技项目进度计划百分之八十,完成收入计划,经费支出不超过年度预算,进行考核。全面达到上述条件的多奖,部分达到的少奖,没有达到的单位不
得提取奖金。奖励金额按科研人员每月最高不超过八元五角,其他职工不超过七元的标准提取。
4.科研单位购置单台二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超过二万元的零星土建工程项目,以及奖金实施方案,均应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劳动部门。
以上意见,自一九八O年一月起,在我省地方事业性科研单位中试行,在试行中继续总结经验,进一步补充完善。
四川省革委科委
四 川 省劳动局
四 川 省财政局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




198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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