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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属高等学校预算包干试行办法

1980年12月1日,化工部

根据财政部(80)财事字第146号文件《关于高等学校实行预算包干的函》的精神,结合部属院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部属各院校从一九八○年起,对高等学校教育事业经费管理试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即按化工部分配下达的年度预算包干使用,年终结余全部留归学校结转下年度支配。
各院校预算结余的资金,除国家规定专项资金应专项使用外,主要用于改善教学、科研等项工作条件和发展教育事业,不得用于提高各项开支标准,也不得用于购置单价二万元以上的设备和新建、扩建造价二万元以上的单项土建工程。
二、部属各院校的年度预算,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凡由于国家下达的事业计划进行调整,或者由于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有改变而对学校预算产生较大影响时,部将相应增加或减少各院校的年度预算。
三 、各院校实行预算包干后,其定员定额经费经年终考核确有节约的,可从节约经费中提取不超过10%的奖励基金,纳入学校基金计划,按规定统一使用。但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人民助学金、科学研究费(指结合教学自选科研项目的科研费)等项目的预算资金,年终没有用完的,只能作为结余经费结转使用,不能作为节支经费提取奖励基金。
教职工定员的经费,在目前普遍超过中共中央一九六二年规定编制比例的情况下,一般可按校本部人数和标准工资数(加调整工资因素),结合减员和节约工资开支计划计算确定;对实验实习工厂、农场和职工工资,以学生总人数的1%至3%的定员,由国家预算支付。其余人员一律从工厂、农场生产收入中开支;生产性工厂、农场的职工工资,应一律由工厂、农场负责开支。
公务费、业务费及其“节”级经费的定额,可暂按一九七七年至一九七九年实际开支的平均数,参照一九六四年、一九六五年两年的开支情况研究确定。
四、各院校实行预算包干后,要认真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努力节约支出,积极组织收入。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都要加强管理,综合平衡,妥善安排。在便于统一调度、合理使用、保证重点和留有后备的原则下,对预算资金中的各项公用经费,也可在学校内部试行包干办法。
五、各院校对各类人员都要制定工作量和岗位责任制,并建立切实可行的奖惩制度。奖与惩都要根据贡献大小或损失轻重,做到区别对待,赏罚严明。
六、各院校实行预算包干后,要坚决完成国家每年下达的各项招生计划,并积极采取措施,尽可能增加招生,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财政法令、制度和各项财务开支标准,不得弄虚作假,擅作主张,各行其是,不得划预算内资金为预算外资金。
七、各院校实行预算包干后,校(院)长和总会计师必须加强对财会工作的领导,并要以身作则,带头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带头坚持国家各项财经制度和开支标准,大力支持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履行职责,切实当家理财。学校财务部部门和财会人员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守岗位,忠于职守,把好口子,当好参谋。要实行经济民主、财务公开。学校的年度预算、决算及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校领导要组织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员认真讨论审议,要发动和依靠群众揭矛盾,提建议,定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共同把学校财经工作做好,把各项资金用好。
八、各院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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