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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部关于外贸物资实行跨省中转运输的几项原则要求

1980年7月14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一、为了加速外贸物资流通,避免迂回运输,减少货运损耗,节省运杂费用,降低出口成本,各地外贸部门对于运往陆运口岸或海运港口的出口货物和其他物资,凡必须经过铁路或其他运输方式中转的,均应按照合理流向选择中转地点。
二、选择中转地点应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凡在邻近省(或自治区,下同)中转流向合理的,两省有关外贸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方和代运方)应积极组织跨省中转。
三、中转地的外运公司分支机构,可按照“外运公司1980年全国经理会议纪要”精神,积极办理跨省中转代运业务。没有设立外运公司分支机构的地区,可由当地其他外贸企业单位办理。
四、组织跨省中转要根据“安全、迅速、准确、节省、方便”的原则和广开生产门路,扩大运输服务范围的精神进行。双方应自愿互利,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商办事。
五、委托方应按时提出托运计划,将货物运交对方中转仓库或直接中转地点(火车站、内河码头),代运方应根据委托办理储存、转运事项,并应本着薄利多运的原则向委托方核收合理的代运定额费用。如暂时不能实行定额费用,可采用实报实销、加收劳务费的办法逐步过渡。双方在两省外贸局共同组织下签订委托代运协议,并由两省外贸局监督执行。
六、在组织物资跨省中转时,应尽量由发运地直运中转车站、码头,直接装车、装船,减少在中转地入库、出库和短途搬运环节。
七、目前由发货省按合理流向在中转省派驻机构(人员)或由中转地其他单位办理中转的,仍继续按现行办法进行。中转地外贸部门应积极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争取把代运业务承担起来。
八、各地调入的物资,包括自省外或国外调进的生产原料、配件、包装物料、奖售物资等,也要按照上述原则,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选择合理的中转地点,组织跨省中转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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