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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工地生活卫生试行办法

1980年2月2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适应铁路建设的需要,搞好铁路工程工地生活卫生,增进身体健康,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各施工单位到达新工地前,要组织施工、卫生等有关人员对新工地的环境、生活用水、流行病等进行卫生侦察。设计、施工部门对于临时设施工程(宿舍、食堂、厕所、水源、生活辅助设施等),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选择地点,绘制分布图,照图施工。卫生、生活、工会等部门参加图纸的审核和竣工后的验收。生产房屋的设计、修建应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3条 现有工地的卫生设施如不符本办法规定者,应设法积极加以改善。
第4条 卫生防疫部门有权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并可越级上报。

第二章 宿舍卫生
第5条 修建宿舍应根据节约用地,少占农田的要求和地形条件,尽量选择在干燥、较高、平坦、能防洪的地面,并避开三废污染和噪声区域。建筑方位以向南或东南为宜。
第6条 宿舍必须坚固、不漏雨,能防寒、防暑、防潮。周围挖水沟,以利排水。
第7条 宿舍跨度一般不得小于5.4米,高度(以房檐侧的墙壁高度为标准)南方地区不得低于2.8米,北方地区不得低于2.6米。活动房屋不得低于2.5米(不足部分应垫高)。宿舍应两面开窗,使空气流通,光线充足。窗户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得小于1:8。每座较大房舍要开设两个门。
第8条 工期一年以上者,宿舍建筑面积每人不得少于4.0平方米。室内设单人床。中间过道宽度不得小于1.4米。床板高出地面不得小于0.7米。每座房屋最多住30人。
第9条 宿舍前后左右距离,不得少于6米,并不得少于向阳面的房高。
第10条 宿舍一端设衣物间,室内应有脸盆架和碗筷橱。冬季采暖须有通风装置,夏季应有防蚊蝇设备。
第11条 室内不得存放大型生产工具、雷管炸药和有碍卫生的物品。宿舍要建立卫生制度,消灭四害和有害昆虫,保持经常整洁、干燥。
第12条 三班作业的单位,每班工人集中休息,避免相互干扰,并不得设高音扬声器影响休息。
第13条 从事隧道施工的单位,要设烤衣室。

第三章 食堂卫生
第14条 食堂应建筑在干燥、较高的地面,并靠近水源,远离公路、距畜圈、厕所三十米以外。
第15条 250~300人就餐的食堂,厨房操作间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高于或低于这个人数的,面积适当增减。厨房需要通风、防尘、不漏雨,并有天窗、换气孔、排烟(气)罩、隔壁灶、防蝇防鼠、流水洗碗洗手等卫生设施。
第16条 食堂必须设主、副食贮藏室和必要的菜窖(棚),并须注意防潮、防鼠、防蝇及防止食物腐败变质等。逐步增添冷藏设备。
第17条 要修建排放污水的暗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污水井,并加强卫生管理,不得污染环境。
第18条 食堂要建立卫生制度,随时清扫,保持清洁。地面及一切炊具、容器,应及时冲刷,擦洗,物见本色。食具要定时消毒,妥善保管,防止污染。
第19条 炊管人员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五.四”制,遵守各项有关卫生条例和法令。
第20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带菌、毒)、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就餐人员健康的疾病的人员,不能做炊管工作。炊管人员每年都要接受体检。凡患以上疾病的炊管人员(包括带菌、毒者),必须立即暂停炊管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工作,不能治愈者要调离。
第21条 炊事人员每人要配有白上衣、白短袖衫、白帽、围裙、口罩,配制膳食时必须穿戴,并保持清洁。工作时不得吸烟。
第22条 加工生熟食品,必须分刀分板。制作凉菜要符合卫生要求。饭菜要按需要量加工。尽量避免剩余。剩余饭菜和购入的熟肉必须加热后方可食用。严防食物腐败变质和食物中毒。售卖要用食品夹,避免用手抓取食物。
第23条 炊事人员往工地送饭时,应将饭菜、食具严密封好,以便保温和防止污染。
第24条 炊食管理人员和卫生医疗人员应对炊事人员经常进行卫生教育,检查指导食堂卫生工作。

第四章 环境卫生
第25条 宿舍周围不得有污水污物,并应平整住地,填平坑洼。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垃圾坑(箱),并搞好经常性管理。环境要明确划分卫生区域,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并注意绿化。
第26条 修建住地厕所时,男厕所每二十五至三十人设一个蹲位,另设小便池。女厕所每二十人设一个蹲位。
第27条 厕所应建于食堂、宿舍的主要风向的下风侧,远离水源、河道。周围挖排水沟,防止积水。进口处修建防蝇暗道,围墙要严密,顶棚不漏雨。厕所内光线要暗,夜间要有照明,蹲位口以宽20厘米、长70厘米,滑粪道以45度的坡度为宜。前端砌挡尿垛。贮粪坑用不透水的材料修建,深度应大于二米,并加盖密闭。注意因地制宜地修建其他样式的无害化厕所。
第28条 厕所要定期清扫、灭蝇灭蛆、清除粪便。在住地,取缔高台架、露天席围等各种有碍卫生的临时厕所。
第29条 在远离住地的施工现场必须选择适当地点建立厕所,禁止随地大小便。

第五章 饮水卫生
第30条 对选作饮用水的水源都要先作水质检验,挑选合乎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源。
第31条 水源尽可能选用地下水。应用井水时需有井台、井盖等卫生设施。使用水泵抽水,井口要密封。应用河水时,要注意选择适当河段,在河岸修建渗水井,以期达到过滤清洁的效果。
第32条 水源周围四十米以内不得设立厕所、畜圈、污物坑等,并防止工业废水的污染。
第33条 水质混浊时,要用明矾、净水剂或进行自然沉淀。
第34条 受细菌污染的饮用水必须有专人定时进行消毒。用漂白粉消毒时,每升水中剩余氯量,不得少于0.2毫克。卫生防疫人员对饮水消毒要定期监督、检查、指导。饮用水中其他成分超标时,使用单位与卫生部门应及时共同研究,加以改良。
第35条 工程用水、生活用水要分开,并搞好饮用水贮存、输送过程的卫生防护,防止污染。
第36条 在住地和施工现场,须有饮水设备,备有足够的开水,严防职工饮用生水。

第六章 生活辅助设施卫生
第37条 浴室卫生:
(一)工地现场单位要有适用的浴室,尽可能利用太阳能,优先采用淋浴。应有排水、换气、照明、痰盂、小便池等装置。墙壁及门窗以保温为原则。入口处设更衣室,并保持适当温度。浴池每次换水必须刷洗干净。
(二)传染病、皮肤病人,不得入集体浴池。
第38条 理发室卫生:
理发室应光线充足,空气新鲜,温度适宜,清洁卫生。理发用具要保持清洁,经常消毒。对患头癣等皮肤病者用过的理发工具,要严格消毒。理发员工作时必须穿清洁工作服、戴口罩。
第39条 对于生活辅助设施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同第20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40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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