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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包干”管理试行办法

1980年2月1日,国家海洋局

为了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加强财务管理,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充分调动各单位的积极性,合理组织收入,节约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更好地保障各项调查、科研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财政部(79)财事字第369号文件颁发的《关于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试行办法》规定精神,结合我局情况确定从一九八○年起,对分局、研究所、出版社、总台和局机关等直属单位海洋事业费实行预算包干管理试行办法。现在对试行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在预算管理上实行全额管理的单位,凡是由局核定预算的年终节余收回国家财政的办法,改为“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即按局核定的年度预算指标包干使用,年终结余部分或全部留归单位支配。
1.工资、补助工资和职工福利费,根据预算核定额度,按规定标准实际支出的数字决算,多退少补,由局统一平衡。
2.公务经费,根据局规定标准核定额度,按银行支出数决算,结余全部留归单位使用。
3.修缮费(不含营房大修费)、业务费(不含船舶修理费)、其他费用,根据国家核定我局各项预算包干经费额度和各单位调查任务、科研课题等预算核定额度,按银行实际支出数决算,结余全部留归单位支配。
4.设备购置费,根据局的经费额度和各单位的工作任务及设备情况,核定预算额度(不包括两万元以上设备购置费),按银行实际支出数决算,结余单位留用百分之七十,交局百分之三十。
5.船舶修理费,在没有制订新的船舶修理经费标准之前,可按船舶修理预算核定额度,按银行实际支出数决算,结余交局统一平衡使用。
二、在预算管理上实行差额管理的单位,以自己的收入抵拨一部分支出,差额由局补助,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结余留用”的办法。即按局核定的收入和支出,确定一个补助数额,包干使用,结余归单位支配。
三、各单位要制订本单位经费的年度预算定额,各项定额要根据本单位的人员、装备和下达的调查、科研任务编报,凡有标准的,根据统一标准,没有标准的必须按照历年开支情况,和任务要求确定各项经费定额规律,由各级主管部门与财务部门商定,报局统一平衡批准后执行。
四、各单位的预算定额,由局根据调查、科研等计划,人员编制,装备实力,各项指标定额,以及为保障完成各项任务所必须的资金,结合上半年执行情况,予以核定。在执行中由于局下达的海洋调查、科研等任务计划进行调整,或者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等改变而影响单位预算较大时,应及时调整各单位预算定额。
五、实行“预算包干”方法以后,对海洋事业费、环保事业费、三项补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等,必须实行统一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财政制度,加强监督,严禁弄虚作假。各单位的经费支出,财政上按支出数列入决算,预算结余部分,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结余的资金,除国家规定的专项资金应专项使用外,主要用于改善工作条件,发展海洋调查科研事业,不得用于增加人员工资,提高开支标准,和基本建设投资。
六、为了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在实行“预算包干”后,实行全额管理和差额管理的单位,可以从纯收入留成经费和节约的定额经费中提取一部分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和个人奖励。提取的比例由局各主管部门与财务部门、劳资部门按各单位编报的收入计划和节约支出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研究后批复执行。奖励额度,除按国家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规定发给个人的奖金以外,发给个人的各种奖励,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事业单位的奖励额度。
七、各分局、研究所等单位要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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