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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省统计局关于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社会经济统计资料的意见
山东省政府


意见
国务院国发[1980]261号文件《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社会经济统计资料的请示报告》已印发各地。省统计局结合我省情况,拟定了《关于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社会经济统计资料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社会经济统计资料的意见
国务院最近决定适当扩大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社会经济统计资料的范围,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对外经济交流的需要。为了确保国家机密,进一步加强统计数字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261号文件《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社会经济统计资料的请
示报告》精神,特对我省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社会经济统计资料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文件关于社会经济统计资料机密等级划分的规定,以及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统计数字的管理方法和审批权限。属于绝密和机密的统计数字,不得对外泄露。如果必须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时,绝密统计数字应由省有关委、办、厅、局报请省人民政
府转报国务院审查批准。机密统计数字,属于全省性数字,应由省有关委、办、厅、局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属于地区性数字应报行署、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非机密的全省性统计数字,由省统计局以国民经济计划执行结果公报的形式正式公布,但在未公布前仍应注意保密。如需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要经提供数字的委、办、厅、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征得省统计局同意。不属于国家机密的业务性统计数字,如某些产品的分品种产量
数字,某些技术经济指标等,需对外提供时,由省各委、办、厅、局审查确定。
(三)为加强对统计数字的管理,防止数出多门的混乱现象,各部门、各地区对外提供或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上发表未经发表的社会经济统计数字时,包括绝密、机密和非机密统计数字,一律要以各级统计部门的数字为准,并在提供和发表前与各级统计部门核对一致。
(四)各地市、各部门都要加强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社会经济统计资料工作的领导,绝密和机密统计数字,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或公开引用。各地市、各部门在检查保密工作时,应将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统计数字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检查,如有失密、泄密现象应严肃处
理,并报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198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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