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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我省经济联合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

我省在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初步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过程中,开始进行了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取得了一些经验,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即国发[1980]172号文件),促进我省
经济联合,提出以下意见:
一、促进经济联合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广泛地开展经济联合,对调整好我省国民经济,进一步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加速四个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迫切而重要的意义。实践证明,经济联合,有利于按专业化协作的原则改组工业,改变工交企业“小而全”、“大而全”的现状,
加快生产发展步伐;有利于发挥农业原料和军工技术装备、技术力量的优势,加快轻纺工业的发展,改变轻、重工业严重失调的比例关系;有利于结合扩大企业自主权,开展市场调节和竞争;有利于加强计划指导,搞好综合平衡,合理布点,避免重复建厂,盲目发展;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
、部门分割,沟通横向的经济联系。总之,有利于把各方面的优势发挥出来,把各方面的积极性调动起来、组织起来,把生产潜力挖掘出来,以最省的投资,最少的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使我省国民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实行经济联合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社会化大生产的
客观要求。这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都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务院172号文件,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大胆实践,总结经验,稳中求快,在竞争中促进联合,联合起来增强竞争能力。
二、一定要坚持自愿、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不能用行政命令强行组织。
经济联合要从发展生产的需要出发,讲求经济效果。在联合前,要作各种经济效果的对比分析,选择最优方案,做到经济合理。
联合企业(包括企业性公司、总厂)要实行独立核算。
联合企业对内要尊重、维护联合各方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对外不能搞封锁、垄断,以利竞争。
联合企业的形式多种多样,不硬套某种模式。要实行企业之间不同程度,不同内容、不同形式的联合,由小到大,由易到难,循序渐进,逐步发展。
实行联合,不受行业、地区和所有制、隶属关系的限制,但不能随意改变联合各方的所有制、隶属关系、财务关系。收入解缴关系以及同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需要改变时,联合各方应协商一致,并征得财政、银行部门同意。
三、重点是充分利用现有基础,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发展短线缺门产品,特别是要大力发展轻纺工业和外贸出口产品的生产。当前,着重抓好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按专业化协作原则,组织各种产品、零部件、协作件的联合生产。可以组织各种企业性公司,可以组织各种形式的生产协作,扩散产品、零部件,也可以组织地区性的铸锻、热处理、电镀等工艺中心,使产品向高质量、大批量、低消耗、多品种方向发展。
二是工业加工企业和农业原料集中产地的联合,有条件的加工企业,可以同社队联合经营农副产品原料基地;可以和原料产地联合办厂;也可先由原料产地的社队企业进行粗加工,工厂进行精加工。
三是军工企业与民用企业的联合。要充分发挥军工企业技术装备和技术力量的优势,帮助民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同民用企业联合办厂或协作生产民用产品。
四是生产单位与科研单位(包括大专院校)的联合。科研单位在保证完成国家安排的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承担生产单位的科研项目,帮助生产单位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共同试验、推广、使用科研成果。产业部门的科研单位和以应用为主的科研单位,可以逐步成为联合企业的技术服
务部。
五是工商企业的联合。工业与商业、外贸、物资等企业联合,疏通和增加流通渠道,减少中间环节,提高竞争能力,扩大产品销售。工厂可同商店签订合同,直接供货;可同商店联合推销产品,或联合办商店。
六是交通运输的联合。把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的运输企业、运输工具组织起来,统一安排运力、资源。
四、必须兼顾国家、地方、企业和职工四者的物质利益。
各种形式的联合企业,都必须履行对国家的义务,保证国家税收和利润上缴任务的完成。全民所有制的联合企业,按扩权企业的办法,上缴利润和税金;集体所有制的联合企业,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办法,上缴所得税;全民、集体、社队参加的联合企业,其盈利按联合办法的规定先分
配,然后各按各的渠道和办法上缴税利;有条件的企业性公司或总厂,可按国家征税、自负盈亏的试点办法上缴税金。
联合企业各方的经济利益,根据不同情况,可按投资比例分配,也可根据各方提供的资金、原料、技术、场地、劳力、设备、设施等情况,协商一个合理的分配比例。生产配套协作的产品,可以由总厂一次付给加工费,也可先根据零部件计划价格或内部协商价格,由总厂收购付款,然
后以最终产品实现的部分利润再进行分配。原料产地必须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调拨任务。加工单位对原料产地计划内供应的原料按统一价格,对超计划的可按双方协议价格收购;也可向原料产地返还部分利润或产品。工厂与科研单位联合推广、使用科研成果,投产后,科研单位可在产
品所得利润或新产品的销售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分成。联合企业如发生亏损,由各方按协议的比例分担。
联合企业职工(包括务工社员)的工资、福利和劳动保险,分别按全民、集体和社队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变动。在一个生产岗位上不宜有两种不同待遇的职工在一起劳动,已在一起的,要逐步分开。
五、根据联合的不同内容和程序,可以产、供、销统一,也可以在某些方面统一。某些暂时不宜统一的,保持联合各方原有渠道不变。地区内不同行业的联合企业,尽可能纳入产品归口主管部门的产、供、销计划;跨地区、跨行业联合企业的产、供、销能纳入主管部门计划的,也要尽
可能纳入计划;不能纳入的,按原来渠道解决。联合企业各方一般不要中断原有的协作关系。参加某一产品联合的企业,视必要也可参加其他联合产品的生产。联合企业的流动资金,按新办企业规定办理。
六、联合企业为内部产品配套生产零部件、协作件、中间产品免征工商税的问题,按省财政厅川财政税[1980]143号文件规定办理。用银行设备贷款兴办的联合企业,按期还清贷款后,再上缴税利。用企业基金投资的联合企业,两年内不缴税利。
七、联合企业应由有关各方的代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作为权力机构。联合委员会共同商定的章程、办法、协议、合同及重大问题,各方都必须遵守。联合企业内部的日常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实行经理(厂长)负责制。
八、经济联合要同工业调整、扩大企业自主权、整顿改革企业经营管理、专业化协作、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等工作结合起来。
联合企业要充分利用关、停、并、转企业的厂房、场地、设备、设施、劳动力和现有企业剩余的生产能力。扩大再生产主要靠挖潜、革新改造,一般不要搞新建;个别必须新建的项目,一定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占用土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征用土地的规定办理。
联合企业要按专业化原则组织,不要再搞“小而全”、“大而全”。
要充分利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有利条件积极开展经济联合,不断扩大生产能力,壮大经济力量。
工业集中的城市,要努力通过各种形式的联合、协作,促进城乡经济结合,共同发展。
九、联合各方商定的章程、办法、协议、合同,要报请各自的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受国家法律保护。如有违反,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执行中发生的纠纷,由联合各方的主管部门调解。调解无效的,提交法院裁决。任何一方,要求修改章程、办法、协议、
合同,或退出联合企业,必须经联合委员会讨论决定。联合企业拥有的资金、设备、物资等,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平调。
十、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联合的领导,积极鼓励、支持和保护有利于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和各种联合。地区内的联合企业由市、地、州审批(各方为县属企业的联合企业由县审批),跨地区的由有关地区共同审批,并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随着竞争和联合的
开展,必然会出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计划、工交、农业、财政、银行、税务、物价、商业、物资、外贸、劳动等部门,要加强对联合企业的计划指导,综合平衡,做好服务、协调、统筹、监督工作,并在政策、制度、办法上作相应的改进,不要搞不合理的行政干预,要以经济办法、
法律办法促进经济联合的巩固和发展。



198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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