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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城镇集体商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集体所有制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下统称为集体商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的一条重要渠道。办好城镇集体商业,对活跃市场,繁荣经济,方便群众,支持生产,促进四化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大力发展集体商业,根据中央、国
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发展集体商业的有关政策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集体商业和个体商业
现有的合作店(组)和集体商店,要充分利用本企业的公积金,扩大网点,改善设施,招收待业青年以补充新职工,使企业不断巩固和发展。
目前同国营商业职工混岗的集体职工,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从国营商业中分离出来,建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商店。国营商业部门要在资金、设备、房屋等方面,对分开办集体商店积极给予帮助。
现有国营商店集体职工占比重过大的,可以试办国营和集体联营的集体商店。用国营商店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与集体职工合作,所得利润按双方商定的合同分成。
城镇集体商业,可以由区办、镇办、街道办,也可以由几个人自愿联合起来办。厂矿、机关、学校,特别是地处偏远的工矿企业,可以兴办集体商业;也可举办由职工入股的消费合作社。
个体商业是社会主义商业的补充。在国营商业领导下,按照社会需要,积极发展不雇工剥削的个体商贩、夫妻店、连家铺,经营适合个体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业,有特殊技艺者允许带一两名徒弟。
为支持兴办集体商业和个体商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发给营业执照;除国家有规定者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集体商业和个体商业户乱收费用。
二、维护集体商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
城镇区、街道和市、区劳动公司办的集体商业,国营商业归口管理的合作店(组)和集体商业,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办的集体商业,都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
集体商业的财产属企业集体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其人员调配、经营管理和劳动成果支配等,由企业当家作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改变其所有制性质,不准以任何形式平调其资金、设备、房屋、商品和劳动力。
对一九五八年以来合作店(组)的公积金(联合公积金)、公益金(联合公益金)以及房屋、设备等,要认真加以清理。凡是被挪用、平调、挤占的资金、房屋和设备,要由动用单位归还;一时全部归还有困难的,应订出计划,在二、三年内分期还清。归还的资金、房屋和设备全部用
于发展或扩大集体商业,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
三、网点建设和资金来源
集体商业的网点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见缝插针、小型分散、方便群众的原则;要与国营商业网点建设统一安排,合理布局,纳入城镇建设的总体规划。
建设网点所需资金,主要靠自力更生、以业养业和谁办谁负责筹集的办法解决。现有的合作店(组),可以用企业本身的积累(包括目前存在归口公司的资金)和归还被挪用的资金新建或扩建网点。从国营商业分离出来的集体工建立集体商店,国营商业要在资金方面积极给予帮助,可
以出租房屋,收取租金;也可以投资兴建,进行联营。城镇区、街道和其它部门建设网点所需资金,主要由兴办单位筹措;待业知识青年安置经费,可适当拿出一些作为网点建设资金;地方财政和银行都要给予支持。集体商业还可向房管部门或居民租房开展营业。
集体商业所需流动资金,在充分利用自有资金的前提下,不足部分向人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银行要给独立核算的集体商店开立帐户,承办现金存取和办理转帐结算等业务。集体商业要服从银行的现金管理制度。
个体商业资金有困难的,也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贷款。
四、经营范围和货源
集体商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品种,与同类国营商业相同。凡是集体商店有条件经营的,都应当允许经营。国营商业没有经营的商品,只要市场需要,集体商业要拾遗补缺,积极经营。
集体商业的货源(包括原料、辅料),由国营商业部门列入计划,进行供应。在货源分配上,应与同类型、同等条件的国营商店同样对待。紧缺商品,合理分配;一般商品,允许选购;滞销商品,集体商业要积极推销和代销,但批发部门不得硬性搭配。为便于集体商店和个体商贩进货

,每个城镇都要指定几个比较大的国营零售商店兼营批发或代批发业务。国营批发部门供应不足的商品,集体商业可到外地自行采购,也可以选购工厂自销的产品或为工厂经销、代销。集体饮食业需要的主、副食原料,由当地粮食、商业部门按平价供应,不足部分可以从集市采购。
集体商业从国营商业部门进货,享受国营零售商店的进货价格。集体商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供应政策和物价政策,服从国家对市场的统一管理。
五、关于税收
按照国家税法交税,是集体商业企业对国家应尽的义务。为了促进集体商业的发展和安排社会就业,国家对新办集体商业实行减税、免税政策。
以安排待业青年为主兴办的集体商店,从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免税期满,纳税仍有困难的,经申报地、市税务部门批准,可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
新办的其它商店,开办初期经营有困难的,经申报地、市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
原有的集体商业,当年安置待业知识青年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六十(包括百分之六十)的,免征工商所得税三年。减免税部分,企业要从利润中提出来,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本企业改善经营条件、扩建网点,一般不要用于个人分配。
六、关于收益分配
集体商业的收益分配,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坚持多留少交的原则。
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的集体商店,缴纳工商所得税后的利润,百分之八十留给本企业,用于公积金、公益金和劳动分红。百分之二十上交兴办单位,作为联合基金,经营有困难的,经过申请批准,在一定期限内也可以少交或免交。
集体商店的公积金,用于补充本企业的流动资金,扩建网点和改善经营条件(如小型修建、增添设备等);公益金,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劳动保护、救济和退职退休,各企业也可以自愿积资联合举办职工福利事业;劳动分红,用于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劳动分红和对先进工作者的奖励;
联合基金,用于主管部门管理集体商业的费用开支,调剂本行业网点建设资金,以及劳保福利、技术培训、先进单位奖励等。
七、关于工资福利集体商业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要根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视企业的经营情况来决定。企业经营得好的,职工收入可以高于国营商业同行业职工的收入水平。
集体商业职工的工资,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还可以采取死分活值、计件工资或职工认为可行的其它办法。
国营商业归口管理的集体商店合作店(组)的职工,其退职退休、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可以参考国营商业同行业的办法办理。城镇区、街道、劳动服务公司和有关部门举办的集体商业,其从业人员的劳保福利和退职退休,可视企业经营情况,由举办单位和企业研究确定。
凡是经过县(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的非农业人口办的集体商业,职工口粮与国营商业同工种职工同等待遇。
八、关于经营管理
集体商业企业要严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基本核算单位不宜过大,人员不宜过多。目前核算单位过大的,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划小。
集体商业企业的计划管理、财务管理、劳动管理、业务经营和盈余分配等,由企业决定。商品流转计划,由企业职工民主讨论决定,报市、县归口管理部门审批下达。财务计划由集体商店编制,报归口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查。
要坚持勤俭办店,发扬勤进快销、精打细算、处处节约的传统。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搞好定额,实行定额管理。
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营业时间要方便群众,经营方式要灵活多样,可以推车挑担,走街串巷,也可以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设亭搭棚、街畔摆摊出售。
要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企业的购销计划、财务计划、盈余分配和生产福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要不断扩大职工管理企业的权利,使职工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
九、关于职工问题集体商业的职工,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凡经过县(市辖区)和主管部门批准的集体商业的从业人员,一律视为就业。集体商业需要职工,可由劳动部门介绍,企业择优录取;也可经劳动部门同意,由企业自定招工条件,从城镇待业青年和社会闲散劳力中招收。企业
的管理人员,从思想好、懂业务、会管理企业的职工中选举产生。
集体商业的职工在政治上和国营商业职工享受同待待遇,符合条件的可以被选为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也可以被选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对有特殊技艺和相当技术、业务能力的人员,可按国家规定,授予技术职称。
集体商业的职工,要努力学政治,学业务、学技术、学管理、学文化,力争尽快成为本行业的行家里手。
十、关于领导、管理体制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商业的领导和管理。省、地、市、县归口的主管局、公司,以及市财办、市辖区,都要建立管理集体商业的机构,及时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解决问题。国营商业部门要满腔热情地支持集体商业的发展,积极帮助它们培训业务技术人员,在方针政策、

制度等方面给予指导。
要教育集体商业广大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树立政治观点、生产观点和群众观点,艰苦创业,遵纪守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198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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