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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的几项工作制度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领导,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克服官僚主义和文牍主义,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使省人民政府和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更好地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批发的《国务院的几项工作制度》和省人民政府建立以来的工作实践,现制定以下几项制度:
一、关于请示报告制度
(一)省人民政府在省委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在处理政府事务中,凡属下列重大问题,向省委请示报告。
1、省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重大方针、政策的决定;
2、全省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的制定和重大调整,重大基建项目的确定;
3、省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
4、外事方面的重要活动;
5、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和合并;
6、涉及全省范围和广大人民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措施;
7、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的重要请示事项。
(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对于主管业务的方针、政策、计划和组织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向省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三)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召开全省性的专业会议,都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会议如果拟订涉及重大政策和全局性的工作部署,必须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经常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及时报告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对于主管业务工作的动态情况,应当经常以简报或统计表报的形式,报送省人民政府。
(五)省人民政府和各工作部门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事项,要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二、关于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
省人民政府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
(一)建立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制度,讨论和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吸收有关厅、局长和委、办主任参加,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召集。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指示和决定;
2、讨论准备报请国务院、省委审定的事项;
3、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重要请示事项;
4、准备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
5、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定的议案;
6、讨论其他重要问题,交换意见,互通情况。
每星期一上午为举行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时间。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厅、局长和委、办主任等组成,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召集。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传达布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指示和决定;
(2)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的重要部署;
(3)通报省内形势;
(4)讨论通过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的有关文件,由各主管副省长负责提出,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定,会前发给与会同志阅读并准备意见。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秘书长负责。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开会的情况,一般要写成会议纪要,分送省委常委和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必要时,增发各
有关部门和地区。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开会的情况,一般要发布新闻。
(二)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主管的业务工作。对于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请示的问题,凡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已有原则规定的,主管副省长应当自行负责处理,可以分别情况,用电话或当面答复,或将文件批给原部门办理。涉及其他副省长主管的工作,
要同有关副省长商量决定。对于紧急重要的事项,可以用电话或当面报告省长、常务副省长决定。需要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发文件时,一般的由主管副省长审批,涉及其他副省长主管的工作,要共同商量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批发;属于重大的问题,由主管副省长审核后,送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
批。在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其他会议上,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主持讨论决定的问题,需要省人民政府行文的,可由主管副省长或秘书长签发。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凡是涉及基建项目、财政开支、动用外汇、劳动、编制等方面的问题,要本着“一支笔”批的精神,少量的由主管副省长审批;大量的要经常务副省长和省长决定。
(三)省人民政府实行集体办公的制度,以便有事随时当面商议,互通情况。每星期二、四、六上午为省长、常务副省长到省政府集体为公时间。
三、关于文件审批制度
(一)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在职权范围内,对于主管的业务工作,应当积极主动地负责处理,不要把应当由本部门负责处理的问题,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凡属具体业务问题的文件,应当由本部门下达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下达的,不要要求省人民政府批
转下达。
(二)凡是由省人民政府综合部门主管的事项,如有关计划、财政、基建、科技、进出口贸易和劳动、编制、物价等,各部门应当直接的报送主管综合部门研究处理;涉及几个综合部门的,应当由主管综合部门会同有关综合部门研究处理;主管综合部门处理不了的,应当提出意见,
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要事先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周密考虑,由本部门的第一把手签署上报;第一把手不在时,由主持部门工作的负责同志签署上报。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的,要事先由本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同有关部门或者地区的主要负责同志商
洽妥当后上报。经过商洽,如果意见不一致,主办部门应将双方的意见如实报告省人民政府。
(四)由厅、局、委、办代管的单位,需要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要先送代管的厅、局、委、办审核,由代管部门和单位的第一把手签署上报;第一把手不在时,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署上报。
(五)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分送主管副省长审批。
(六)各地区行署、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革委会)请示省人民政府的文件,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送主管部门研究处理;属于无口可归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处理意见,送主管副省长审批。
(七)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对于省人民政府交办的文件,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自行处理,直接答复各地区行署和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的有关业务部门,必要时,经过省长或副省长批准,有关工作部门可以向各地区行署,各自治州、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革委会)行文;
2、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问题,同有关部门协商处理,由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名答复;
3、需要由省人民政府答复的问题,主办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代拟复稿,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八)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于省人民政府交各部门办理的事项,要加强催办工作;对于省长、副省长分别审批的文件处理情况,要及时通报省长、副省长、秘书长。
四、关于政法、文化宣传、民族宗教和人事业务问题的处理程序
鉴于省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的业务,由省委政法小组管理;省文化局、社会科学院、出版局、广播局的业务,由省委宣传部管理;民族、宗教、文史研究馆的业务,由省委统战部管理;省人事局、科技干部局的业务,由省委组织部管理,因此,这些部门业务方面的问题,分别向
省委政法小组、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组织部请示报告,需要用省人民政府名义下达的文件,经省委主管负责同志审核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秘书长阅后发出。这些部门有关计划、财务、基建、劳动、编制等方面的问题;直接报送省人民政府主管综合部门研究处理。



198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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