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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省测绘局关于贯彻执行我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的意见
山东省政府


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革委会),各大企业,省府各部门:
省府同意省测绘局《关于贯彻执行〈我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0〕183号文件中,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我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的意见
国务院国发〔1980〕183号文件颁发的《我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加强地图编制出版工作的重要措施,我们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我省编制出版的各种地图不断增加,为各项事业提供了大量地图资料。但是,
问题也不少。主要是地图编制管理较乱,审批手续不严;再是在我省出版的各种地图、书刊插图以及公共场所悬挂的各类示意图中,有些不仅在我国边界线画法上存有政治原则性问题,在国内各级行政区划界线画法上,以及地图保密内容方面,也有许多漏洞和不妥之处。为了贯彻执行好《
管理办法》,加强地图编制出版工作的管理,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防止在编制地图上发生政治原则性错误及泄密现象,避免粗制滥造,现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和我省的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编制地图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地图边界画得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我国领土主权和对外关系,稍有不慎,即会引起外国人的误解和猜疑,极易产生不良的政治影响。有些外国人出于不同的目的,还极力觅取我国的保密地图和内部用图,通过地图获取我国机密。因此,各地区、
各部门的领导都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加以重视,把好关口,避免差错。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出版保密地图、内部地图和公开地图(包括书刊插图、电视用图、城市游览图、交通图、时事宣传图、以及展览馆等公开场所悬挂的各类示意图),在印刷前必须将编图方案和试印样图,报送省测绘局审批,或由省测绘局审查转报。
三、省、行署、市、县各印刷厂,不得承印未经审查批准出版的地图,承印各种地图,必须持有测绘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
四、各地市、各部门对过去未经审查批准印刷出版,不符合地图《管理办法》的各种地图,要认真地进行一次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处理的一般原则是,追查下落,调整密级,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对于丢失、泄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各部门要把检查的情况,及时报送山东省测绘局。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行署、市、县、省直各部门和各大企业执行。



198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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