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轻工业局、财政局关于加强原盐市场管理的报告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轻工业局、财政局》关于加强原盐市场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希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原盐市场管理的报告
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发展盐业生产又是国家积累资金的重要财源之一。早在建国初期,中央为了统一盐政,对盐的生产、运销、税收都作了明确规定。一直把盐列为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由国家专业机构统购统销,不准自产自销和自由贸易。过去,我区执行原盐统购统销规
定的情况一直良好。但自去年以来,一些部门和单位,滥售渔盐、农牧盐等低税盐给内地水产公司、供销社、农村的联合企业、生产队。这些要盐单位又把低税盐转作食盐,以低于国家牌价在市场出卖,打乱了国家计划,冲击了食盐价格,助长了投机倒把行为,扰乱市场,破坏国家财源。

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止已滥售原盐二千吨以上,仅税收一项国家就损失二十一万多元。
出现这些混乱现象,其主要原因:一是个别主管部门和企业的领导同志片面地理解工业产品自产自销的精神,不讲政策,只从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的局部利益出发,支持自产自销和滥售低税盐;二是内地有些水产部门和社办企业,对多种经营的政策与方向不明确,特别是有些亏损的水
产单位,从销售渔盐找出路;三是对原盐管理不严,给个别人搞投机县把从中渔利以可乘之机。为了加强我区原盐市场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原盐统购统销政策。轻工业部制订的原盐分配调拨办法第二条规定:“盐是国家统一分配物资、凡纳入国家生产计划的原盐(包括再制盐、洗涤盐)由轻工业部统一分配和调拨,原盐分配调拨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盐业公司办理。”各地要按此规定严格执行。我区的国营
、社办、队办盐场(组)生产的原盐(包括熟盐、再制盐),统一由区盐业公司按照轻工业部下达的生产与分配计划,具体掌握分配、调拨。未经区盐业公司批准,原盐生产单位不得自产自销,其他单位不得私制、私运、私销,违者按私盐论处,予以没收。
二、加强计划管理。要按计划供应原盐、各地兼营食盐零售的国营商业、供销社以及工业、农业、渔业和腌制业等各行各业用盐,均应按照原盐分配办法和供应区划,向区盐业公司或所属各盐业批发站提出申请要盐计划。为了保证分配调拨计划的实现,各要盐单位根据核定的分配调拨
计划,签订供需合同,严格执行合同,共同搞好原盐供应工作。
沿海集体所有制盐场、小盐灶要有计划的发展。凡有条件生产原盐、熟盐的社、队,必须逐级向县盐业部门提出申请,经区盐业公司批准。发给原盐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产。各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的原盐、熟盐、应纳入国家计划,交盐业部门收购,不许自产自销。未经批准生产的原
盐、熟盐,一律作私盐论处。内地社、队企业不得经营原盐、加工熟盐业务。
三、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对原盐的出厂(场)价格、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的制定审批程序,国家有明确规定;原盐、洗涤盐、再制盐的出厂(场)价由轻工业部审批;食盐(包括再制盐、洗涤盐、工业盐、农牧盐、渔业盐)县城以上销售价格由区物价委员会审批(其中:南宁市的
食盐销售价格由国家物价总局审批);县城以下的圩镇销售价格由县物价部门根据上级的规定审订。其他部门和单位都无权制定有关盐的价格。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经上述审批程序审定的有关盐的出厂(场)价格、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发现有违反国家盐价政策的,各地物价主管部门应予制
止、纠正和制裁。
四、加强对减、免税盐(工业盐、农牧盐、渔业盐)的管理。我区原盐税额食盐每吨一百四十四元,农盐每吨五十四元,渔盐每吨十四元,工业盐免税。为了保证国家的盐税收入,杜绝偷税漏税,各地税务、盐业运销、商业、供销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和稽征工作。凡以低税盐充
作高税盐销售或以免税、低税盐挪作高税盐使用、转售、换物资的,各地税务、盐业运销部门均应按规定追补差额税款和价款。
五、加强市场管理。各级税务、盐业运销、工商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取缔非法经营;对经营原盐发售业务和生产用盐的单位,有权进行监督和检查经营和使用情况,任何单位不得拒绝。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①1988年10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发【1988】104号文颁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盐市场管理的通知》。因此,本规章如与桂政发【1988】104号文有抵触的,需按桂政发【1988】104号文的规定办。




1980年7月18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