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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闲散在社会上的科技人员安排使用意见》
福建省政府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事局《关于闲散在社会上的科技人员安排使用意见》,现批转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闲散在社会上的科技人员安排使用意见
为了广泛挖掘人才,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闲散科技人员的一技之长,加速我省四化建设,根据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关于闲散在社会上的科学技术人员安排使用意见的报告》的精神,对我省安排使用闲散在社会上的科技人员提出如下意见:
一、使用办法
1.文化大革命期间退职、退休的工程师、讲师、主治医师、助理研究员以上的科技人员,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有申请的,如工作需要,经过考核,确有真才实学,可重新安排工作,并恢复他们的职称。
2.闲散科技人员中,原大、中专毕业生或经过自学和实践达到大专毕业水平,专业水平较高,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年龄一般掌握在五十岁以下,如工作需要,经过考核,择优录用一部分。要面向基层,尽可能就地安排。但对不服从分配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必须在取消分配资格五年
后方能录用。
3.除以上两种人外,对其他有工作要求的闲散科技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广开门路,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将他们就地使用起来,发挥一技之长。有的可签订合同临时雇用,按照他们所学专业,安排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科研、文教卫生、工业或副业单位做技术工作;有的可
就近聘请当技术、业务顾问或大、中、小学代课教师;有的可组织整理技术资料;年龄较大而又有某些专长,愿意工作的,可采取临时交给任务的办法,让他们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二、审批手续
1.文化大革命期间退职、退休的工程师、讲师、主治医师、助理研究员以上的科技人员,如重新安排工作,应由安排单位负责体检,填写“安排使用科技人员呈报表”一式两份,报省人事局审批。
2.录用闲散社会上的科技人员,需由录用单位负责政审、体检,进行业务技术考核(非大、中专毕业生按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条件,由人事部门、录用单位领导和科技人员共同组织进行,提出具体考核意见),填写“安排使用科技人员呈报表”一式两份,并附毕业文凭和
考核的原始材料,上报省人事局审批。
3.录用的闲散科技人员,要有一年试用期(已在工作岗位上的临时工、合同工满一年以上的不要试用期,满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要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满后,报经地、市人事局和省直主管部门批准转正定级,表现不好或技术水平过低的,应取消试用,予以辞退。
三、工资待遇
1.文化大革命期间退职、退休的工程师、讲师、主治医师、助理研究员以上的科技人员,如重新安排工作,可按照其原工资待遇,从批准之日起发给工资。退职的退职费不再退回,退职、退休期间不计算工龄,不补发工资。
2.录用的闲散科技人员,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可根据其学历分别按过去大学、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实习期工资标准发给。试用期满以后的工资,可根据其学历、技术水平和表现,参照过去大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评定,个别有特殊才能的可高于这个标准。
3.临时雇用的闲散科技人员,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他们担任的工作和技术水平给予报酬。
四、属大专院校毕业的闲散科技人员,重新安排工作和被录用所需要的增人指标,由省人事局在省计委掌握的当年劳动指标内统筹解决。录用非大专院校毕业的闲散科技人员所需要的增人指标,由各地(市)、各部门的当年干部自然减员劳动指标内统筹解决。
对闲散科技人员的安排使用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要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有关规定,既要积极慎重,又要大胆使用。对确有真才实学的科技人员,各级人事和科委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普查掌握材料,主动向有关适用部门推荐,充分发挥他们的一技之长。

要切实做好思想工作,教育他们服从国家需要,服从组织分配。要继续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严禁走“后门”等不正之风。



198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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