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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驻华俄国东正教会”离婚证件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

1955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1954年12月11日发办欧(54)字第3086 1058号函暨附件收悉。关于“驻华俄国东正教会”发的离婚证书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向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离婚证,对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时,应由县市人民法院判决。我们认为宗教团体所发的离婚证件,似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附:外交部关于“驻华俄国东正教会”离婚证件是否有效问题的函 1954年12月11日 发办区(54)3086 105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兹将我驻英国代办处1954年11月19日转来英国人普瑞斯戈询问“驻华俄国东正教会”所发离婚证是否有效的来信及所附离婚证件俄文及英译文抄送你院、局,请研提处理意见并请宗教事务局提出该教会情况一并告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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