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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判处徒刑缓刑政治权的处理问题的复函

195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共卫生局第三医院:
8月8日函悉:关于盗窃贪污犯被判处徒刑缓刑期间有无政治权利问题,根据中央选举委员会选民资格若干问题解答第十六条三项“一般刑事犯中的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而被管制者”才没有政治权利。因此对所询被告,如是被判徒刑宣告缓刑而未宣告管制,就应享受有政治权利。如果是被判处徒刑未宣告缓刑而系保外执行,根据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解答第十八条“保外执行未经剥夺政治权利者,因其仍在执行监禁的刑期期间,故均应停止其选举权利的行使,并不把他列入选民名单”。

附: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共卫生局第三医院关于判处徒刑缓刑期间有无政治权利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有一盗窃贪污犯,因在劳改中表现好,现在恢复工作,缓期执行,请问在缓期执行当中的权利与义务,是否享受人民的权利,希答复为盼。
195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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