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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七九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12月23日 生效日期1979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加强相互间的经济合作,特根据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经济及文化合作协定”,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一九七九年度相互供应的货物,应该按照本议定书所附的第一号和第二号货单的规定办理。这两个货单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上述货单,经双方同意,可以变更或补充。

  第二条 本议定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贸易部负责执行,并由双方各自指定的机构根据议定书第一条所述的货单签订供应货物的合同。在合同中应该规定供应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包装、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收货人地址和运输方式等。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货物的价格,以当前国际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以瑞士法郎为计算单位。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货物的货款支付,通过中国银行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贸易银行办理。双方银行应该相互开立“一九七九年度贸易专用无息无费瑞士法郎账户”。
  任何一方银行,在接到售方根据中朝交货共同条件和一九七九年合同中规定的单据后,不论对方银行账户有无存款,都应该立即支付。付款手续由双方银行另行商定。

  第五条 本议定书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付款的最后结算日期为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双方银行应该在一九八0年三月底前将截至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结算差额核对一致后,立即转入一九八0年度的贸易账户内,至此,一九七九年度贸易账户即告结束。
  根据本议定书所签订的合同至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尚未交货的部分,可以在一九八0年第一季度内继续交货或由双方协议予以撤销。
  续交货物的货款和它的从属费用,应该记入一九八0年度的贸易账户内。

  第六条 本议定书所规定相互供应的货物,在每方国境内的关税,由各该方自理。

  第七条 本议定书的有效期限,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陈   洁                李 成 绿
    (签字)                 (签字)

 附:         关于价格问题的换文

             (一)我方去文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贸易部副部长
尊敬的李成绿同志:
  我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七九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第三条关于“相互供应货物的价格,以当前国际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以瑞士法郎为计算单位”的规定,商谈个别商品价格时,以国际市场上实际往来的货币报基础价,达成协议之后,按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份路透社公布的伦敦市场每天买卖收盘中间价的实际天数月平均汇率换算成瑞士法郎。
  本换算办法适用一九七九年。
  改定后的一九七九年进出口商品价格,双方同意相对稳定到一九八一年,在此期间,任何一方提出调整个别或部分的商品价格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陈  洁
                           (签字)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尊敬的陈洁同志:
  我荣幸地代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七九年相互供应货物议定书第三条“相互供应货物的价格,以当前国际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以瑞士法郎为计算单位”的规定,在商谈个别商品价格时,以国际市场上实际往来的货币报基础价,达成协议之后,按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份路透社公布的伦敦市场每天买卖收盘中间价的实际天数月平均汇率换算成瑞士法郎。
  本换算办法适用一九七九年。
  双方在一九七九年度改定的进出口商品价格固定到一九八一年。
  在此期间,任何一方提出调整个别或部分商品价格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顺致崇高的敬意。
  注:第一、二号货单略。附表略。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贸易部副部长
                          李 成 绿
                          (签字)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附:    关于朝鲜在一九七九年偿还中国顺差的换文

             (一)我方去文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贸易部副部长
尊敬的李成绿同志:
  我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七八年五月二日签订的关于朝方偿还逆差一亿九千万瑞士法郎的换文规定,一九七九年朝方应偿还中方三千八百万瑞士法郎,偿还货物的品种数量,按附表规定办理。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陈  洁
                           (签字)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尊敬的陈洁同志:
  我荣幸地代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顺致崇高的敬意。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贸易部副部长
                          李 成 绿
                           (签字)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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