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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帝国政府关于建设公路桥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12月11日 生效日期1978年12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帝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中非帝国政府发展交通事业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中非帝国政府在洛巴耶河上建设一座公路桥。

  第二条 建设公路桥的考察、设计所需的费用和由中国提供的设备材料费用以及施工机械耗损费,在一九六五年一月十四日中、中非两国政府签署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议定书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第三条 建设公路桥所需的当地费用按中、中非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九月七日和二十九日换文的规定办理。该项费用包括:当地材料的购置费及其运输费;中方提供设备物资到港后的一切费用及从港口至工地的运杂费;当地工人工资及有关费用;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中非工作期间的生活费、住宿费、医疗费、办公费和交通费;以及为实施本项目在中非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中国政府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中非为建桥提供技术援助,其待遇和工作条件按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和二十三日换文规定办理。

  第五条 公路桥的具体位置、桥型、主要技术指标、为建设该桥的双方分工以及费用结算办法等事宜,由双方另行商签会谈纪要加以规定。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在班吉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非帝国政府代表
     李  石               勒布代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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