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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阿尔及利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10月4日 生效日期1978年7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阿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一百七十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赴阿尔及利亚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阿尔及利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阿方开展医疗和预防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传授技术。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医院和医院所属机构进行工作,具体工作地点是:杜也哈、赛义达、马斯卡拉、赫利赞、梅迪亚、盖尔玛、赞那地、阿里斯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阿方供应。阿方没有的中成药、针灸用具和中国医生习惯使用的少量医疗器械由中方无偿提供,并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和其它物品(包括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阿尔及尔港。阿方负责它们的报关、提取手续和在阿尔及利亚境内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阿尔及利亚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中方负担。他们赴阿尔及利亚和回国的旅费、在阿尔及利亚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及维修)、交通(包括交通工具、油料、维修、司机)以及生活费(自一九七八年八月一日起,每人每月一千五百第纳尔)、办公费、医疗和住院费由阿方负担。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阿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阿尔及利亚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阿尔及利亚对外银行开设的账户。如遇到阿尔及利亚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阿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做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阿尔及利亚工作期间,阿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方便条件。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阿方规定的假日。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阿方的法律和阿尔及利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七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一九八0年七月二十五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十月四日在阿尔及尔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法文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
   政府代表             共和国政府代表
   杜  易              布 加 拉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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