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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气象水文局关于鸭绿江和图门江水文工作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6月30日 生效日期1978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气象水文局,为了合理利用两国界河鸭绿江和图们江(以下称界河)的水资源,预防洪水灾害,加强在水文工作方面的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根据水文工作合作的实际需要,向对方提供在界河干流以及在界河流域本国一侧设置的水文站的水文资料和水文情报。水文测站的站号、站名和位置、交换资料和发报项目、加报标准、收报单位等,如本协定附件。

  第二条 双方中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本协定附件所列的向另一方提供的水文站(包括测站迁移)、交换资料和发报项目、加报标准,或请另一方变更交换资料和发报项目、加报标准、收报单位,以及要求新增水文站时,须在前一年六月份以前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 双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在界河干流另一方岸区新设、改设或迁移水文测验建筑物,或不可避免地需要迁移另一方在其境内设立的水文测验建筑物时,应在两个月前通过省、道一级的水文管理机构函商决定后进行。双方各自对另一方在其境内设立的水文测验建筑物和标志要注意保护;在测流河段内不得植树及设置阻水障碍,以方便水文测验,保证水文测验成果质量。如不可避免地发生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情况,可由省、道一级的水文管理机构协商处理。

  第四条 水文测验方法、技术标准和资料的整编方法,各自按本国的规定办理。双方应互换有关规定。规定如有变更时,应通知对方。

  第五条 双方如认为有必要对界河干流上的水文特殊现象进行调查,可协商组成中朝两国水文部门联合调查团,进行调查工作。

  第六条 双方将本协定附件所列水文测站的水文资料(包括:测站基本情况说明和位置图,逐日平均水位表,实测流量成果表,逐日平均流量表,洪水水文要素摘录表,逐日降水量表,降水量摘录表,实测大断面成果表,水库水文要素摘录表等),每年各自整编刊印后相互无偿提供二十份。

  第七条 双方在每年自六月十五日至九月十五日,每天用电报相互通报规定测站的水文情报。

  第八条 双方互换的水文情报,分别按本国拟订的电报格式发报。双方应互相交换电报格式和有关说明,以及水情考证资料(包括:水文测站的集水面积,水库坝顶高程,溢洪道底高程和最大泄流量,水位库容关系曲线等)。如有变更时,应通知对方。
  电讯费用由发报国各自负担。

  第九条 双方提供的水文情报要及时、准确。水情电报要在观测后半小时内发出,发现差错,应立即更正。要及时答复对方有关水文情报的查询。

  第十条 双方在界河干流上进行水文测验和水文测验建筑物施工的人员渡江去另一方境内时,应持有中、朝边境地区公安总代表颁发的水文作业证。

  第十一条 本协定可由双方协商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在本协定生效的同时,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台关于水文工作合作的协定”即行失效。
  如双方中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意见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六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水利电力部               气象水文局
   代  表                代  表
    李伯宁                 白玉贤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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