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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罗马尼亚提供成套项目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5月19日 生效日期1978年5月19日)
  根据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经济技术合作的长期协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国向罗马尼亚提供四个成套项目,项目名称见本议定书所附清单。其规模、技术规格以及双方承担的范围,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第二条 按本议定书第一条的规定,中国向罗马尼亚提供的四个成套项目的价格,由中罗双方有关机构按照国际市场价格议定。上述价格按项目合同签订之日定价货币和苏黎世瑞士法郎之间的买卖平均价折合为瑞士法郎计算。

  第三条 中国向罗马尼亚提供四个成套项目的设备、材料、设计、技术资料费用和其它费用,将通过中、罗两国换货贸易清算瑞士法郎帐户进行结算。其具体手续,在签订合同时商定。

  第四条 中国向罗马尼亚提供的四个成套项目的设备、材料,在中国口岸交货。具体交付事项,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商定。

  第五条 中国派往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罗马尼亚派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工程技术人员及实习生的待遇和工作条件,将另签政府间的议定书确定。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议定书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清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政府全权代表           政府全权代表
    陈慕华           科尔内尔·布尔蒂卡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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