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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索马里民主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4月18日 生效日期1978年4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索马里民主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友好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索马里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八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的七年内,给予索马里政府无息和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七千万元。

  第二条 中国政府同意帮助索马里政府实施下列项目:
  1.建设弗诺力水利工程:在现有基础上完成水坝、水电站(约五千千瓦)、一百公里的输变电线路、五十余公里的灌溉干渠以及对八千二百公顷农场的开发和种植进行技术指导;
  2.打水井三十眼;
  3.提供部分公路养护设备(在贝莱特温至布劳公路的施工机械中解决);
  4.继续在阿夫高依对种烟和烤烟进行为期二年的技术指导,并提供部分小型农机具。
  实施上述项目的具体事宜,由中、索两国政府指定机构另行商定。
  本协定签订后,双方如商定其他项目,以换文确认,该换文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为实施上述项目,凡是由中国政府进行设计、提供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等所需的费用,均在本协定第一条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实施上述项目所需的当地费用,由索马里政府自理。

  第四条 上述贷款,将由索马里政府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至二000年六月三十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索马里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

  第五条 为实施上述项目,中国政府将根据索马里政府的需要,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索马里提供技术援助。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按照两国政府有关换文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索马里国家银行另行商定。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四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索马里民主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程  飞           艾哈迈德·哈比卜·艾哈迈德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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