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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和民主柬埔寨外交部关于一九七七年至一九七八年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2月2日 生效日期1978年2月2日)
  根据一九七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民主柬埔寨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以下简称中方)同民主柬埔寨外交部(以下简称柬方),就一九七七年至一九七八年科学技术合作项目,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方向柬方派遣水稻种植、生物制品、草药生产和恢复药厂四个技术组,进行生产指导和传授技术(见附件一)。

  第二条 柬方接待中方橡胶技术考察组、热带经济作物考察组和提供种子、苗木三个项目(见附件二)。

  第三条 为实施双方商定的科学技术合作项目,中方向柬方提供柬方不能生产的少量物资、器材(已商定的物资、器材清单,另行办理手续)。

  第四条 本议定书所列上述项目的费用支付办法及有关事项,双方另行商定。

  第五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二个附件,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二月二日在金边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柬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一、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 主 柬 埔 寨
  驻民主柬埔寨特命全权大使            社会事务部长
      孙  浩                 英 蒂 丽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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