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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11月14日 生效日期1975年11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莫方)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五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赴莫桑比克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莫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莫方开展医疗和预防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传授技术。

  第三条 医疗队以定点和巡回医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工作。

  第四条 医疗队具体工作地点,由中国驻莫桑比克大使馆同莫桑比克政府指定的部门共同商定。

  第五条 医疗队工作所需的主要药品和主要医疗器械,由中方无偿提供,并负责运至莫方指定的港口,这些药品和医疗器械,由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一般药品和医疗器械由莫方负责提供。

  第六条 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和回国所需旅费,以及在莫桑比克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中方负担,医疗队在莫桑比克工作期间所需的住房(包括水电、家具和卧具),交通工具及交通费用,由莫方负责。

  第七条 中方运往莫方供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它物品(包括医疗队的生活用品),莫方负责缴纳各种税款,并负责办理提取手续和在莫桑比克境内的运输,所需运输费用由中方负担。

  第八条 医疗队在莫桑比克工作期间,莫方负责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 医疗队应尊重莫桑比克政府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第十条 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政府和莫桑比克政府规定的假日。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问题,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两年。医疗队轮换由中方自行安排。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在洛伦索-马贵斯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葡萄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赵  源         费力贝·巴里斯·费雷依拉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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