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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越南提供无息贷款的协定


(签订日期1975年9月25日 生效日期1975年9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在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原则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战斗友谊和团结并不断发展彼此间的经济互助合作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六年向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提供一般物资无息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亿元。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上述贷款供应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一般物资的具体品名、数量,将由双方另行签订议定书确定。

  第三条 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将以一般物资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的上述贷款,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分十年偿还,每年偿还贷款实际使用金额的十分之一,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偿还完毕。

  第四条 中国以上述贷款供应越南一般物资的价格和越南为偿还贷款所供应中国一般物资的价格,由双方根据国际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五条 为了对上述贷款进行结算,中国人民银行和越南国家银行,将各自开立人民币特别帐户,并商定结算的技术细则。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越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李 先 念              黎 清 毅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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