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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加蓬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6月29日 生效日期1977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加蓬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加方)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和司机等)赴加蓬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加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加方开展医疗和预防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把中国医疗实践传授给加蓬人。

  第三条 医疗队以定点和巡回医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工作。

  第四条 医疗队具体工作地点,由中国驻加蓬大使馆同加蓬政府指定的部门共同商定。

  第五条 医疗队工作所需的主要药品和医疗器械由中方无偿提供,并负责运至加方港口,这些药品和医疗器械由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

  第六条 医疗队赴加蓬及回国所用的旅费,在加蓬工作期间的工资及伙食费用,由中方负担。医疗队在加蓬工作期间所需的住房(包括水、电、家具和卧具)、交通工具及交通费用,由加方负担。

  第七条 中方运往加方供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医疗队的生活用品),加方负担各种税款,并负责办理提取手续和在加蓬境内的运输及运输费用。

  第八条 医疗队在加蓬工作期间,加方负责他们应缴纳的一切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 医疗队应尊重加蓬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第十条 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政府和加蓬政府规定的假日。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自换文确定的日期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两年。医疗队员轮换由中方自行安排。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经双方换文确认,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加蓬共和国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外交部部长          外交和合作事务部长
   乔  冠  华         科尼吉·奥昆巴·多克瓦策格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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