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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巴基斯坦关于一九七五年边境贸易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5年6月16日 生效日期1975年6月16日)
             (一)我方去文

巴中边境贸易巴基斯坦代表团团长阿塔乌拉先生
亲爱的阿塔乌拉先生:
  我荣幸地提及按照中巴边境贸易中国代表团、巴中边境贸易巴基斯坦代表团一九七四年五月吉尔吉特换函规定,双方商队圆满地完成了一九七四年换货的交接任务。中巴边境贸易中国代表团和巴中边境贸易巴基斯坦代表团自一九七五年六月十五至十六日在乌鲁木齐就继续进行边境贸易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友好的协商。双方代表团达成以下协议:

 一、一九六九年开始的边境贸易将继续进行。

 二、根据协议,双方同意交换的商品货单,列于本换函附表“甲”和附表“乙”。上述货单中商品品种和金额可以通过双方共同协商进行调整。

 三、吉尔吉特方面的交货地点为吉尔吉特,新疆方面的交货地点为喀什,双方商队出入境将通过吉尔吉特和喀什之间的主要公路。

 四、双方将在一九七五年九至十一月间交错互派商队前往上述第三条规定的地点向另一方交货,直至交送完毕。

 五、吉尔吉特方面的第一个商队将在一九七五年九月第四周到达喀什。新疆方面的第一个商队将在一九七五年十月第二周到达吉尔吉特。

 六、双方商队将把所带的货物交予对方,在返回时运回从对方进口的商品。

 七、为了便于达成双方同意的价格,新疆出口一方和吉尔吉特出口一方将在吉尔吉特互向对方进口一方提供协议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商品的样品、规格和价格,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看样议价。为此,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贸局派出的代表团将于一九七五年八月第一周或其他双方同意的时间在吉尔吉特与吉尔吉特北区驻节使派出的代表团共同协商。经双方确认商品的规格、价格和数量后,出口一方将向进口一方安排交货事宜。

 八、双方将各出口价值二百五十万卢比的货物。

 九、新疆商队成员,将携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颁发的身分证进入吉尔吉特;吉尔吉特商队的成员将携带吉尔吉特北区驻节使颁发的身分证进入新疆。上述身分证只限商队成员在第三条规定的出入境地点过境有效。身分证的有效期由发证当局各自确定。

 十、双方互向对方商队免费提供膳食、住宿等必要的便利。

 十一、双方同意指定中国银行喀什办事处和巴基斯坦国民银行吉尔吉特分行处理边境贸易帐务。双方银行将以巴基斯坦卢比记帐,不计利息,到年底核对帐目。为此,双方银行可在必要时商定记帐细则。

 十二、在一九七五年底如果任何一方出现逆差,该项差额将在下年度由逆差一方以出口商品偿清。

 十三、在交货时,出口商队的负责人将所交货物的发票一式六份交予进口一方,由商队负责人和进口一方的相应人员共同签署,各执三份。前往交货的商队从另一方接收回程货物时,亦照此办理。中国银行喀什办事处和巴基斯坦国民银行吉尔吉特分行将分别凭以各自记帐。如发现商品的规格、数量、金额与发票不符时,由商队负责人和进口一方的相应人员联合在发票上注明,进口方得据以向交货一方提出索赔,对此,双方应努力在当场解决。

 十四、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分歧,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十五、本函和你确认的复函将构成双方的协议。

 十六、本协议自你复函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如蒙确认以上各项正确地叙述了双方达成的协议,我将不胜感谢。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巴边境贸易中国代表团
                           团  长
                           高 燕 先
                           (签字)
                     一九七五年六月十六日于乌鲁木齐
             (二)对方来文

中巴边境贸易中国代表团团长高燕先先生
亲爱的高燕先先生:
  我荣幸地收到你一九七五年六月十六日的来函,内开: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确认以上各项正确地叙述了双方达成的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巴中边境贸易巴基斯坦代表团
                          团   长
                         阿 塔 乌 拉
                           (签字)
                     一九七五年六月十六日于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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