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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民主也门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3年10月16日 生效日期1973年10月16日)
  应民主也门政府的要求,为了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发展民主也门的卫生事业,增进民主也门人民的健康,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民主也门政府的要求,同意派遣由四十人左右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赴民主也门进行医疗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定点和巡回医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工作。具体工作地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民主也门大使馆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共同商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民主也门工作期间所需的主要药品和主要医疗器械,由中国政府负责供应,一般药品和一般医疗器械,由民主也门政府负责提供。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赴民主也门的旅费和在民主也门工作期间的工资、伙食费均由中国政府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在民主也门工作期间所需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交通工具和交通费用,由民主也门政府负担。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政府和民主也门政府规定的假日。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民主也门工作期间,民主也门政府负责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执行工作任务的方便条件。

  第七条 中国运往民主也门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医疗队集体和个人用品),民主也门政府免收各种税款。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在民主也门工作期间,应尊重民主也门的法律和民主也门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两年。
  自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双方于一九七二年一月十七日和一九七二年二月十一日换文确认的内容即停止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三年十月十六日在亚丁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府代表卫生部长
      崔   健                达   利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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