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冰岛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1年12月8日 生效日期1971年12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共和国政府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八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和互派大使。
  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冰岛政府注意到中国政府的这一声明。
  冰岛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冰两国政府商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在各自首都为对方的建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       冰 岛 共 和 国 驻
     丹 麦 大 使         丹 麦 大 使
      岳    良         西古多·比约纳森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八日于哥本哈根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