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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波关于开瑞士法郎账户及折算办法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0年7月2日 生效日期1970年9月1日)
               我方去文

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代表团
尊敬的德莫霍夫斯基团长:
  兹荣幸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商谈一九七0年货物交换和付款协定时,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一九七0年内应调整有色金属的价格。两国外贸机构以现行世界市场价格为基础商定有色金属的价格。

 二、一九七0年以卢布签订的合同将按下列金平价折成瑞士法郎:
  100卢布=485.86941瑞士法郎。
  如瑞士法郎或卢布的含金量发生变化,则双方在变化日的相互债务将相应折算,以便任何一方都不受到损失。
  自一九七0年九月一日起,双方外贸机构的所有结算单据均用瑞士法郎编制。

 三、根据一九六三年二月八日在布拉格签订的“非贸易支付清算协议”确定的一九七0年非贸易支付账户差额也将按上述卢布对瑞士法郎的金平价折成瑞士法郎。
  请接受我深切的敬意。
  注:对方来文内容同我方去文相同,从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李   强
                          (签字)
                     一九七0年七月二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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