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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摩两国政府关于延长支付协定有效期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6年9月30日)
             (一)我方去文

摩洛哥王国外交部长
穆罕默德·谢尔卡维先生阁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的支付协定,将于一九六六年九月三十日期满,为了使之与中摩贸易协定的有效期相一致,经双方协商同意,将支付协定的有效期延至一九六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部长先生,请确认对上述事项的同意。
  部长先生,请接受我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王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杨 琪 良
                          (签字)
                    一九六六年九月三十日于拉巴特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王国
特命全权大使杨琪良先生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的来信,内开:
  (内容见我方去文)
  我荣幸地确认我政府对上述事项的同意。
  阁下,请接受我崇高的敬意。

                       摩洛哥王国政府代表
                       穆罕默德·谢尔卡维
                          (签字)
                    一九六六年九月三十日于拉巴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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