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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六六年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6年3月7日 生效日期1966年3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两国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保证执行:中国购买约值三百万至三百五十万英镑的苏丹棉花;苏丹购买等值的中国商品,中国商品的项目见附表(一)、附表(二)。

  第二条 中国商品和苏丹棉花将以英镑或可兑换的货币支付,各该商品的价格根据当时在主要市场的国际价格和通常作法确定。〔苏丹棉花的国际市场价格是指由苏丹通常作法所决定的价格〕

  第三条 中国将在一九六六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购买一万吨苏丹棉花。只要品质和等级符合中国的正常需要,第一条所列的棉花总值的百分之七十五将购买一九六五年度产品。有关棉花的购买和交货的具体事宜,由中国对外贸易机构同苏丹棉花出口商签订合同执行。

  第四条 苏丹共和国政府将在一九六六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发出为进口本议定书附表(一)和附表(二)所列中国商品所需的全部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期至本议定书的有效期止。附表(一)和附表(二)所列商品的品种,如有需要,可由双方协商调整,但第一条所列的总值不变。苏丹公共部门将同中国对外贸易机构签订合同,执行附表(一)中国向苏丹出口的商品。附表(二)的商品,将由苏丹进口商按通常作法进行购买,苏丹政府保证发出全部所需的许可证。

  第五条 双方在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检查本议定书的执行情况,并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本议定书进出口金额的平衡。

  第六条 本议定书对两国间根据一九六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所进行的正常贸易并无限制之意。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六年三月七日在喀土穆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一)和附表(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苏丹共和国政府代表
       郭   瑾        阿卜达拉·阿卜杜勒·瓦哈布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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