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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阿(尔巴尼亚)关于延长两国技术和技术科学合作协定有效期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5年6月15日 生效日期1964年10月14日)
(一)我方去文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驻华特命全权大使: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协商同意,将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技术和技术科学合作协定”的有效期从一九六四年十月十四日起继续延长五年。今后,如在该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之前,缔约任何一方未提出废止该协定,则该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如蒙复照确认,本照会和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成为上述协定的组成部分。
大使同志,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签字)
一九六五年六月十五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我谨通知您,我收到了您一九六五年六月十五日的来文,其内容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我谨代表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同意您上述来文的内容。
副部长同志,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签字)
一九六五年六月十八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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