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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联)关于一九六五年供货价格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5年4月29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对外贸易部部长: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一九六五年货物交换议定书在本日签订,谨确认达成协议如下:
一九六五年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供应货物合同的价格,将按照中苏对外贸易机构在一九六四年供货合同中已经商定的价格,不予变动,但对商品的质量和技术特征,应予考虑。
一九六四年没有供应过的商品的价格,由上述机构以社会主义国家间多年来在贸易中已经形成的价格为基础确定。
在办理上述议定书范围内和范围外双方议妥的转口业务时,其商品价格应根据中苏对外贸易机构事前议妥的实际购买价格加上运输费用和占实际购买价格百分之一以内的手续费确定。
顺致崇高的敬意
注:对方来文和我方去文内容相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签字)
一九六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于莫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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