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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科学和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章程
为实现一九五三年十月三日所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组成中匈科学和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一条 委员会工作内容
一、科学和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的任务为交换技术设计资料和使用特许权、结构和装备图纸。(住宅、文化和工业工程、厂房、机器、装备和附件等;计算方法、工作方法的说明、配料和技术装备等的使用方法的说明。)
二、互相交换新创造和合理化工作方法。
三、互相派遣学者、专家和工人了解科学研究机关、实验机关、设计局的工作、学习和培养干部等情况,以便交换科学技术知识。
四、在生产、科学研究、地质试验、设计工作和生产组织、工厂劳动组织等方面进行互助合作。
五、在统一规格和统一标准方面进行合作。
第二条 委员会的组成
一、委员会由中国组和匈牙利组组成,每组设委员三人,其中一人为主席。每组设秘书一人,秘书也可由委员兼任。
会议主席为委员会两组的领导人。
二、委员会双方委员和秘书由双方政府任免。
三、委员会各组的成员由双方主席互相通知。
四、各组均得成立秘书处,由秘书负责领导。
五、秘书处的任务为执行委员会所筹划的一切工作,组织并监督决议的执行。
第三条 委员会和工作规则
一、一切科学技术合作事项须经委员会会议讨论并作出决议。
二、委员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举行。例会由一方主席召集(参阅第三条第五项),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日程由两组主席商定。
三、委员会的临时会议,须由一方主席提议并经对方主席同意,始得召开。
四、委员会休会期间任何一方所提出的问题,须由双方代表以交换信件或直接商谈的方式进行讨论。
商谈的结果必须提交下届会议追认并作出决议。
五、委员会会议主席和秘书由会议所在国的主席和秘书担任。委员会主席和秘书的职权行使至下届会议时为止。
六、委员会委员得参加委员会所召开的一切会议。以专家名义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须经双方主席同意。
七、双方至迟在会议召开前两个月,经过秘书处书面形式,将需要讨论的具有详细材料的实际问题送达对方。
八、召开会议的通知书应在会前一个月寄送对方,通知书内应注明会议工作开始的日期、工作地点和会议日程。
九、对方主席应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确认同意会议的召开,同时得提出对议程的补充建议。
十、双方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六日会晤,以便共同进行会议议程的准备工作。会晤地点应在会议所在国,但双方主席另有商定时除外。
十一、委员会的正式用语为中文匈牙利文。除正式用语外,经双方主席同意后,其他语言也可作为会议工作的用语。
十二、委员会每次会议时,双方主席对上次会议决议案的执行情况应提出报告。
十三、章程、委员会会议议定书和有关合作的一切资料和谈判内容,应视为机密。
第四条 委员会的决议和议定书
一、委员会一切会议的内容得以备忘录形式加以固定,委员会工作结束后双方秘书处应根据备忘录编制委员会所通过决议的议定书。
议定书按性质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1.委员会共同性决议部份。
2.一方所提项目决议部份。
3.另一方所提项目决议部份。
二、会议议定作成两份,每份用中文和匈牙利文书就,中文和匈牙利文的条文具有同等效力。
三、双方主席各持议定书一份。
四、议定书经双方主席签署后,一个月内将该议定书提交双方政府核准。
议定书于双方政府核准后生效。
五、有关双方政府核准议定书的事宜,两组主席须立即通知对方。
第五条 委员会的费用
一、有关会议的筹备和开会期间的各种费用由会议所在国一方负担。
二、委员会委员、专家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费用由派遣一方负担。
三、原则上双方得自行负担本方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
四、有关科学技术合作和交换技术经验的相互费用,将按照相应的现行的付款协定范围内的规定结算。
第六条 委员会决议的执行和监督
一、决议所产生的任务由秘书处互相联系执行。
二、使用特许权和其他技术资料均无报酬地交给对方使用,供给一方只收成本费。
三、所取得的使用特许权只供国内接受部门生产使用,双方按使用特许权所生产的产品,须经供给一方同意后,始得转让给第三方。
四、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学者、专家和工人的派遣须根据具体决议执行。
派遣手续和费用由委员会双方签订的执行决议的共同条件规定。
五、根据委员会决议,凡属互相提供的资料,应用俄文书就三份,但双方提供的已出版的技术书刊除外。
第七条 本章程的生效和修改
本章程于一九五五年一月十日在北京由双方主席签字,自双方政府核准日起生效。本章程的一切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主席同意,并经双方政府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科学和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
中 国 组 主 席 匈 牙 利 组 主 席
宋 劭 文 德洛巴·古斯达夫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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